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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简报
第1期
(总第88期)
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 2005月92017年8月28日
● 市公交办强化依法监管职能 努力再创机制体制新优势
市公交办强化依法监管职能
努力再创机制体制新优势
近日,余姚市委、市政府又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进行了以强化依法集中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改革,由余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方案,报经余姚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和宁波市编委办同意,以余编发[2017]11号文公布。这是该市继2004年招投标机制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要改革,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改革动因
始于2004年8月的招投标体制改革,以建立统一平台、实行统一监管为基本模式,以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即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为基本架构,将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纳入统一平台,实行集中监管。使“九龙治水”的招标采购操作与监管难题,通过机制体制的改革得到有效破解。还于2005年9月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建立了乡镇级招投标统一平台,并及时延伸到村社,从而形成了运转顺畅、规范高效的市镇村三级招投标网络。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探索,招投标“余姚模式”的机制体制优势得到充分呈现:曾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招投标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作典型交流,市级平台也获得了多项省级荣誉,还接受国务院约稿,介绍了该市招投标体制改革的相关做法。
但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制约,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集中监管缺乏法律支撑。招投标监管职能虽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但由于市招管办非行政单位的机构性质,导致了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缺失,不能受托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作出相应的裁定和处理,即使及时得到了处理,但如果遇到行政诉讼,由于主体不符,则很难胜诉。与市政府赋予的招投标监管职责不相对称,与当前“依法行政”的要求偏差较大;二是市招投标中心承担的职能过多,中心既是一个服务机构、又是一个操作机构、还是一个协助监管机构,与上级定位于交易场所服务机构的职能有不相符合之处;三是仍有某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交易监管尚未纳入市级平台统一监管。
二、改革原则
本次改革以大稳定、小调整,确保改革连续性为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27号)和宁波市编委办《关于同意余姚市局级事业机构整合消化方案的批复》(甬编办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县(市)的经验,努力与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相对应,并结合余姚实际而展开。
三、改革内容
(一)确定性质。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调整设置为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后,将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机构性质确定为市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确定为相当于正科(局)级。
(二)明确职责
明确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以受托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八项工作职责:
1.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经委托,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与医疗设备采购等项内容。下同)进行集中管理和监督。
3.经委托,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4.经委托,依法受理、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及时认定、阻止和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经委托,对中介代理、评审人员等机构及人员所从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服务、监督、考核。
6.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7.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增设科室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内设5个职能科室:即在原有综合科、工程监督科、政府采购监督科等3个科室的基础上,根据履职需要,又增设了政策法规科和产权交易科等2个科室。
(四)重核编制。重新核定后的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有事业编制2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长5名,按中层正职配备,副科长2名,按中层副职配备。
(五)其他事项
1.整合中心。将市招标投标中心和市产权交易所整合,设置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姚分中心、余姚市政府采购中心、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核定的事业编制为1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同时,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泗门分中心,设主任1名,按中层正职配备,所需工作人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派。
整合后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有10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和服务制度。
(2)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交易场所、评审人员抽取和其他相关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有关交易规则和规定,维护中心的交易秩序。
(3)对交易双方和中介组织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4)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计、分析、评估工作。建立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评审人员抽取系统,并对抽取评审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5)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统一管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等费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
(7)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职能。
(8)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及其他产权交易工作。
(9)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维护与管理。
(10)对乡镇(街道)分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增编来源。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编制,除划转原市招投标办、市招投标中心和市产权交易所的编制外,另从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划转编制4名。
(三)依法委托。按照《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2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职权委托给市交管办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以确保集中监管依法依规地进行。
1.受理、登记和审查备案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2.调查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以及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
3.认定特殊招标采购项目;
4.监督招标采购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行为;
5.监督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等活动;
6.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7.受理、处理投诉以及异议(质疑)核查申请;
8.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9.办理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10.记录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息。
委托双方还可以约定合法合规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委托协议生效后,委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委托范围内的职权,但应当对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履行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并将履行职权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对中标(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承担。
四、改革特点
这次改革主要呈现以下五大特点:一是名称更改。将原来的招投标平台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是定位更准。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定位为代表市政府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于交易服务机构,由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转隶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调整后所承担的职能相匹配,有利于职能的充分发挥;三是领域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域从原来的五大类,这次又延伸到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项领域,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监管的项目达到七大类;四是监督加强。市交管办不仅从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增加了政策法规科和产权交易监督科,同时还增加了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比原来净增编制9名;五是法律支撑。市公交办被确定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后,就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为依法集中受托行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权,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以使市交管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底气”更足。
五、改革落地
由于改革所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影响大,市交管办也拟订了多项措施,目前,正在着手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工作。如政策的修改完善、人员的招聘与调配、合并机构的对接、授权部门的衔接、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新办公大楼布置、电子化平台的升级、“最多跑一次”改革等项配套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或开展之中。
(励人才)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招投
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责任编校:杨凌云 签发:邱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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