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其他 >  查看详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的意见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4-23 14:53:41     阅读:次

  

  【发文单位】甬资交管办〔2012〕2号

  【发文时间】2012年4月27日

  【实施时间】2012年4月27日

   

  为健全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遏制乱投诉、恶意投诉现象,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保障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和按时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也可就有关事项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市96178廉政投诉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登记、办理制度。对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部门批示交办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登记和建档。需批(呈)转其他部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批(呈)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行为

  (三)对自行受理或来自其他部门批转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

  1.属于异议的,相关部门应于当日批转该项目招标人组织调查处理。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抄送批转部门。

  2.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的应及时开展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并抄送批转部门。

  3.对上级机关(部门)批转或督办但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以办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办理意见并报送批转机关(部门);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争议的,原则上不暂停项目招投标后续程序。

  4.投诉(举报)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造。

  投诉(举报)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举报)事项。

  (五)严厉打击恶意投诉行为。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投诉行为:

  1.捏造事实的;

  2.使用伪造证据材料的;

  3.冒用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名义投诉的;

  4.阻碍有关部门依法调查的;

  5.其他以投诉为名恶意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恶意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和公示。

  (六)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受理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招标投标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属执法对象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属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部门应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提升投诉(举报)处理效率

  (七)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建立由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多个部门业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投诉(举报)案件,在法定时间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经牵头部门协调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举报)案件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同意后作出中止调查、继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快速处理意见,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作出处理决定。

  (八)提倡项目招标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为有效遏制投标人因相互排挤而出现的乱投诉、多投诉现象,减少投诉处理难度,提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或重新招标。

  (九)及时解决开标、评标现场争议。对开标、评标现场出现的矛盾和争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启动应急协调机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后作出快速处理意见,及时化解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确保招标投标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上一条: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