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海财〔2014〕3号
关于公布海曙区2014-2015年度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4-2015年度海曙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区采购中心采购。因特殊原因,采购人确需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应以公文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在取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录入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等。
采购人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时,应预计从申报、审核、下达到采购实施的工作时间,确保依法采购的时间要求。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采购人应按照“节俭、实用、必需”的原则,制定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五、网上电子竞价适用5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主要针对标准或者通用的,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虽未纳入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也可以借助网上竞价平台自主进行竞价采购。
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以一招三年,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续签申请,连同招标文件、初次合同等资料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采购人才能与供应商续签下一年采购合同。
七、带有垄断性的特定媒体广告公告宣传暂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其他具有垄断性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可暂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八、要重视政府采购联络员队伍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结合本系统特点,定期组织系统内的交流培训,扎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政府采购联络员要自觉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主动参与单位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及时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沟通与联系,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
九、原《关于公布宁波市海曙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海财〔2010〕58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海曙区2014-2015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附件
海曙区2014-2015年度集中采购
统一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1、普通集中采购目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工作站、PC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功能)、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通用办公软件、空调器、汽车、摩托车。
2、5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目录:纸张、印刷、车辆保险、车辆维修。
二、采购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2、单项或年批量预算金额为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3、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区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
─────────────────────────────
| 上一条:关于建立巡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建立巡查问责制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