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各有关单位: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慈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依照上述文件执行。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执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来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须约定以上内容。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 上一条:关于征求《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征求《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