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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2-11-26 10:44:48 阅读: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2Fdiv>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90号)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2Fdiv>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2Fdiv>
(一)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在部门预算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责和事业发展,依据市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资产配备标准,统筹规划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对日常通用性货物、服务要细化项到末级品目,专项性的项目作为项目采购进行编制,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2Fdiv>
(二)落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2Fdiv>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按照“节俭、实用、必需”的原则,制定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规定比例的部门,需作出具体书面说明。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尽可能明确向小微企业采购。其中办公家具、课桌椅、厨具、服装、档案密集架等货物类项目,房屋维修及装修、绿化等工程类项目,会展、物业管理(安保、保洁)、设备运行维保、软件开发、技能(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面向小微企业采购。<%2Fdiv>
二、关于中小企业资格认定<%2Fdiv>
中小企业划型以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2Fdiv>
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指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中型企业。<%2Fdiv>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对采购响应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采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其“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2Fdiv>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以上年数为准,从业人员人数以上年年末数为准,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暂以当期实际数据为准。<%2Fdiv>
三、鼓励使用地方优质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Fdiv>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满足需求或资产配置前提下,优先选择本地优质产品。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使用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除因科学研究、检测实验、医疗等特殊原因可适度考虑高端和前瞻性外,一般采购项目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斥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在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外,应注重考虑投标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创新、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因素,把质量安全保证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等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评分的必要条款。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幅度。<%2Fdiv>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为了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可在采购评审要素中设置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相关同类案例等相关评审要件。要件的设置应当与项目的采购要求相匹配和关联,其中注册资金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上限设置不得高于采购预算的5倍,单项要件的权重不得高于总分的3%,综合权重不得超过总分的15%。<%2Fdiv>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额外费用、保证金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前提。质保金质押期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中小企业的质保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履约金额的5%。<%2Fdiv>
对符合政府首购、订购条件的,准予以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面向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采购时,可直接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报价,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实行单一来源采购。<%2Fdiv>
四、建立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2Fdiv>
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对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和使用本地企业产品情况(详见附件一)进行统计,按季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上报时间要求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将企业划分类型、企业注册地、产品原产地等信息(详见附件二,包含但不限于这些信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要求投标企业完整提供相关信息,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填写完整。<%2Fdiv>
市级各部门要建立内部统计分析制度,并专人负责进行统计,及时分析本部门的落实情况,抓好本部门的落实工作。<%2Fdiv>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掌握采购动态,并将统计结果应用于财政管理,与部门预算的安排、采购预算的批复等相联系。<%2Fdiv>
为激励市级各预算单位积极采购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对2013年度贯彻落实市政府90号文件成效显著的单位,适当给予鼓励,具体办法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2F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