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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08-01-09 02:40:19     阅读:次
各行政事业单位:<%2Fdiv>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2Fdiv>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之一,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Fdiv>
        二、采购单位在采购进口产品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审核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才能组织实施采购,其中对采购预算300万以上(含)的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还必须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2Fdiv>
        三、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进行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采用推荐专家方式,但推荐结果必须到区财政局备案。 <%2F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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