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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信息发布时间: 2008-05-21 02:36:23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行风建设,保障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以职业道德准则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行为,正常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本协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非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 标 代 理机 构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依法开展招标代理经营活动。
       第五条  坚持“诚信为本、信誉第一”的原则,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的理念,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招标人及社会各方的尊重。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提倡行业团结。    
       第七条 依靠加强机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第八条  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不得采用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自觉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对委托方的正当承诺。
       第十条  做到招标代理制度公开、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公开、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 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尽职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业务活动中保守与委托方、投标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胜任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热爱招标代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九条  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不进行违规代理。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和行业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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