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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招标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非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下设行业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自觉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在合同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全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工程项目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未办理的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方承接业务时,在出示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的同时一并出示“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以证明企业的信誉状况。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有其他的利益关系,不得接收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执行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收费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行业自律守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精通招标代理的专业知识,自觉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承担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时应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示“工程项目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无上述两证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情况与资料,不得向投标方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在同一时间段内不能同时在三个以上(不含三个)的工程项目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招标代理行业的信誉。
第四章 行业自律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前,确定3~5名行业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检查组,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行业自律检查以不定期抽查为主,重点抽查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的单位。
第五章 行业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依照本公约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约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协会网站和协会文件);
(三)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结果记录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上;
(四)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自律档案,记录被处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违约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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