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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经营性用地管理补充规定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7-07 16:03:54     阅读:次   关于印发宁海县经营性用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营性用地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宁海县经营性用地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海县经营性用地出让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已取得土地权属的经营性用地,在进行拆建、改建、升建或者适当扩建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取得的经营性用地的范围内进行拆建、改建、升建时,报经审核批准后,必须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取得的经营性用地范围外进行适当扩建(其扩建比例不超过50%,扩建总面积不大于3亩,教育、卫生、福利等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扩建面积按规划设计要求可发放宽)时,经审核批准后可按评估地价公告协议出让。其余一律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第五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并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进行拆建、改建或升建。

第六条  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未经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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