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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号
《宁海县经营性用地出让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林静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海县经营性用地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纳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范围。
第四条 商品住宅(包括普通商品房、中高档商品房)、商住综合、写字楼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
第五条 商业(包括商场、商店、市场、批发中心、商业仓库等)、娱乐(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等)等综合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金额、保险、商业性办公(包括经营性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的办公)、旅游(包括旅游设施、旅游景点)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卫生设施(包括医院、诊所、保健院、疗养院等)、教育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职教中心、培训中心)、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经营性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第八条 现有生产性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也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经批准可以改变用地性质的,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收购,并按照本规定的办法出让。
第九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需取得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前通知申请人参加。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用地的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程序和规则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国土管理规定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田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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