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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0-25 14:02:08     阅读:次
甬新管发〔2020〕31号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迁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范围根据国家评估调整的要求,适时调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等各项制度的原则。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卫生)、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加强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尚未组织论证但相关规划和发展目标中可能要涉及的项目可建立储备备选库,其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项目,须由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论证列入储备库。储备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经费。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和债券资金。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财政三年滚动预算安排相互充分衔接,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对储备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补充。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分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预备项目计划。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尚未完工需要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是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项目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的项目。
年度预备项目计划包括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八条  对于事关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谋(筹)划项目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中招商配套类项目计划由投资合作局负责编制,城建交通类项目、农林水利类项目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住建、水利)分别负责编制,社会民生类项目计划由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编制,其他项目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后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同审核,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根据计划要求开展项目调研酝酿、机会分析、方案策划、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作前期准备。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根据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按照项目的建设时序和轻重缓急,向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分别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初步安排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不得列入项目年度计划。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要求及财力情况,经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综合平衡后由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仅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不得作为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党工委(管委会)下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向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说明计划调整原因,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由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进行共同审核;增减项目的,还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审核。由发展和改革局汇总于每年9月提交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后作统一调整。
确需实施的突击性项目,直接报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策后进行调整增加。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研究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财政局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下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项目实施方案:
(一)未涉及用地(用海)的项目(如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要求,申报和审批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实施)的必要性;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为提高效率,对于需要进行项目方案比选或者项目的规模、标准需要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的建设方案由项目单位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意见并提交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策后再行报批: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含新建、迁建、扩建、改建,下同);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等公益性项目;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涉及拆迁量或者征用土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七)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
党工委(管委会)特别指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发展和改革局商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向党工委(管委会)专题汇报。
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应视情况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土地利用、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并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选。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可能出现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控制边界线或者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项目的选址、主要功能、建设规模及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准投资10%以上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应当予以报告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重新批复前应按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不得有意漏项设计、压低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修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或由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审核,初审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并视项目情况邀请有关业内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落实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调整报批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审核或由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工程预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查,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对委托的相关咨询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对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比例在5%以内或超过金额500万元以内的,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会签确认;对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比例在5~10%或超过金额在500~1000万元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议;对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金额比例在10%以上或超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批复前,项目单位应参照第十八条规定重新履行程序并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决策。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出投资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重新组织编写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过程中,总投资超过原批准总投资(同时对概算中的工程费进行单独控制,下同)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项目总投资调增比例在批准概算的10%以内且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会签确认;总投资调增比例在批准概算的10%以上或金额在200~1000万元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议;总投资调增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总投资减少比例在批准概算的20%以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概算调整工作流程表式参照宁波市本级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和评审。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同时对概算中的工程费进行单独控制,下同)。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超过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自然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考古和政策处理(如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发展和改革局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经核定或批复调整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出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局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局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依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完工(交工)验收,并及时编制办理工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应报财政局(审计)审核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依法组织验收。
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和试运行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受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或受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财政局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视项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缴回。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财务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按规定组织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签证、验收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加强项目投资统计和进度报送工作,并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对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按要求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推进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监督等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行政职能履行情况的监察,并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在线平台信息共享制度。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跟踪审计制度,财政局(审计)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垫资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五条  工程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实施的公益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甬新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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