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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后合同订立与审核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7-20 15:48:43     阅读: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

新区交管办受理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后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及相关主体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审核合同内容,合同中内容变更存在未按照既定程序与形式确定、擅自变更已确定内容的情形。现就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受新区交管办监管项目交易结束后合同备案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后合同备案责任主体为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为代理机构)及项目组成员,相关主体在合同订立与审核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内容;

二、招投标文件存在缺陷必须调整或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既定程序与形式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做为调整依据,并在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归档;

三、合同备案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主体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审核合同内容,未严格按照既定程序与形式确定、擅自变更已确定内容的情形,将按照规定对相关主体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纳入考评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现第三条明确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评扣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考评不合格及限制相关主体及责任人在新区范围的从业资格。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