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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额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4-08-28 16:58:31     阅读:次  

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小型项目公共资源

交易进场额度的通知

宁资交管委〔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小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效率,积极推进我县“两美”建设,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总体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意见》(宁党办〔2010〕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乡镇(街道)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额度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额度标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乡镇(街道)项目(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专设临时机构,以及其控股投资的企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其中装饰装修20万元(不含)以下,园林绿化3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2、村(社)集体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为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述乡镇(街道)、村(社)集体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各类项目,可以参照《宁海县小型施工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试行)》操作。其中,10万元(不含)以下非房屋建筑、桥梁、防洪坝等项目,允许具有相关项目业务经验的自然人参与投标。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1、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

2、村(社)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资产资源类项目

1、乡镇(街道)资产资源项目: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进场交易。

2、村(社)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单项标的物评估价或市场调查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出让等项目。

(四)西店镇公共资源项目

西店镇为宁波市卫星城市试点镇,镇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额度标准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致,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额度标准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涉及工程建设类项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资产资源类项目等三项交易活动的进场额度标准,进行清晰界定、规范操作。乡镇(街道)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创新交易模式,积极探索简化招投标手续的方式方法,优化交易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为基层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同时,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确保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产资源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按规定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严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是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小型项目进场额度调整的实施情况;县监察局、县农林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现场巡查、跟踪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为适用本通知精神而采取肢解工程、规避交易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取消该乡镇(街道)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额度的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