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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18 11:17:05     阅读:次

奉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

 

奉国资[2009]42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200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从事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国有产权一律不得交易。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程序依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整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主体为市国资局,部分转让国有产权及实物资产的主体为授权公司及主管部门。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事项经决定或批准后,转让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全面审计。

(三)转让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局审查核准。

(四)国有产权及实物资产帐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授权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局备案;帐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评估后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局审批;评估后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国有产权及实物资产转让时,须凭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委托具有国资产权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采取拍卖、竞价、招标等转让方式。产权交易底价的确定以评估、审计调整为依据,当交易底价不能成交时,由批准机构确定再次交易底价。若无法采取上述方式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资局或市政府审批同意,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给非全国有的还要上报宁波市国资委审批。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宁波市国资委核准。

(六)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奉化日报》或《宁波日报》上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在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同时公告,在此前提下,公告在其他公开发行各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才能有效,发布的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报市国资局备案。对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的,其法律文书也应报市国资局备案。

(八)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析、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九)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境外投资者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三、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内容

(一)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审计后主要财务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二)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三)产权交易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除全市规划或产业结构布局有要求外)。

(四)转让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公司原股东明确受让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表达。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产权转让批准机构负责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进行审查。要素不全的,产权交易单位不得予以公告。

四、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

(一)受让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产权交易单位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格、资信和资质证明;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产权交易单位要按照审核确认的受让条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做好资格审查、登记管理。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和期间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确定。期间审计确定时间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首次挂牌日前2个会计月度(协议转让的为产权转让批准日),审计结果相应调整评估报告所列的净资产,据此确定转让底价。

(二)挂牌后,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降低幅度在首次挂牌底价20%以内的,可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重新确定挂牌底价,但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挂牌底价的10%以内,仍无法成交需要重新确定转让底价的,应一律报经市国资局批准,重新挂牌期不少于7个工作。

(三)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不能竞价交易的,可以按挂牌底价采取协议方式直接成交,原设定的其他转让条件不得进行调整。

(四)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内,超过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的,应重新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底价。

(六)转让成交确认后,合同签订日至转让底价确定日,经审计后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可由原产权持有人按原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相关条款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市国资局和相关部门应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和审批权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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