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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18 11:16:27     阅读:次

奉国资[2009]32号

 

 

 

 

关于印发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

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

现将《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资产出租工作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包括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不含市场蔬菜批发零售用房及场地、职工宿舍)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经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后,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待租房,出租单位经市国资局同意后可通过双方协议的办法出租。

三、出租年租金5万元以下的,租赁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合同报市国资局备案。年租金5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还须报市国资局鉴证盖章后才生效。

四、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定,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等行业,需超过3年的报市国资局审批。

承租方未经市国资局和出租单位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

五、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依法纳税,并按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租金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立“账外账”,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六、各出租单位要有专门的职能科室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应对承租人的信用情况作详细的了解,加强对出租用房的日常跟踪管理。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挽回损失。

七、市国资局将各单位房屋出租情况定期在市政府网和公示栏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擅自出租等违纪行为发生,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八、对本办法下发前已出租的,在办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局备案,并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对于漏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其全部租金收入实行政府统筹使用。

九、各单位采取参股、合作等其它形式经营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