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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0-18 11:16:01     阅读:次

关于印发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奉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省、宁波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及置换的行为。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  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审批,重大的资产处置需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批准。

    一、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资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虽在规定标准以下,但年度总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均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六条  申请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首先向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提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再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核或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国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2)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免予评估的不需提供此文件);

(4)资产价值的凭证复印件;

(5)专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书、设备强制淘汰的文件、坏账损失的法律凭证。

(6)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局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是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及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和变卖少量报废、报损资产的,可免予资产评估,其他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委托由单位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办理,必要时由国资局直接委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除批量金额不大的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经国资部门认可后,可留归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基金外,其余资产出售的净收入均应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

第十条  资产调拨

一、行政事业单位下列情形的资产调拨可实行无偿方式。

1、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拨款及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移交的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设移交的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援助困难地区的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单位。

二、资产调入、调出单位,应在收到市国资局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正式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交接后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书,并抄报市财政局、国资局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资产出售

1、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应事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请示市国资局,在得到准许后方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实施资产出售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底价公开拍卖,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值的,须报市国资局批准。

3、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出售成交后,应及时将资产出售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国资专户。资产出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广告费、拍卖费等待市国资局核实后再返还给资产出售单位。

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拆迁赔偿是国有资产出售的一种特殊形式,赔偿收入视同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在使用上首先用于拆迁单位的办公购房或建房。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除在其下属的单位或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换,双方可按账面值进行置换外,其他均应对双方置换的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资产置换的价值。

第十三条  资产报废、报损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必须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损失。

1、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因债务人破产、倒闭或死亡、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或歇业,经清算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在取得债务人和被投资单位破产、倒闭等有关法律文书后,确认坏账损失。

2、固定资产、存货。对盘亏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对毁损报废资产须经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对强制淘汰报损资产应按政府部门强制淘汰材料、设备的有关文件予以认定;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认定损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于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按规定权限申报资产核销。属于市国资局审批的,由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审核后上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局必须对申报资产按各自的审批权限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处置,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的,按《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向外出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镇、街道所属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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