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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新管发〔2020〕32号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29日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采购当事人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和良好信誉承担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工作。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共同监管,依法对方案审批、采购运行、监督管理、合同履行等采购全过程,实施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一)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计划审批表,并负责监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3.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4.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管委会批准;5.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核准采购方式,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3.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4.会同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管委会批准;5.受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6.会同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工作;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业务活动;2.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3.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4.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5.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6.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7.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第八条 全面推行“政采云”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原则上所有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操作。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类型和方式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新区实际情况拟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政府采购类型:(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但规格、标准统一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四)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其中货物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包括: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行业馆、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等。第十二条 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量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八条 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改变:(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经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应报管委会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三)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经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应报党工委(管委会)或交管委会议审议研究确定;(四)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经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研究确定后,可以采用相应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第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以拆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资金总额超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局审批。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采购人应当向财政局报批计划审批表,并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其中,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提交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报批计划审批表。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综合测算。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采购文件,经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研究确定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发布。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杭州湾新区分网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发布时间要求:(一)实行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二)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文件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三)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磋商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四)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文件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六)实行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的,应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采用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实施采购。第二十六条 对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其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可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质量要求、服务承诺等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方式。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评标(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至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存档,但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经财政局同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合同不得提高原中标成交单价,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采购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一条 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档案资料至少包括计划审批表、委托协议书、采购文件、评审委员会组成备案表、报名登记表、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等,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并同步进行电子档案存档管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负责验收,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型或者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单。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经公告的采购合同、计划审批表、采购当事人验收证明,办理采购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其回避。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三十七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九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般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定期公示,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经查实,由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新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其他由乡镇(街道)自行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采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甬新办发〔2015〕46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申请单位(部门):
项目名称 | | 预算价(元) | |
理由: | |||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该项目经集体讨论,申请实行:□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直接委托 □自行采购 □其他方式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委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2份,其中采购单位、监管机构各存档1份。
| 上一条:关于落实省、市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落实省、市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