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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21〕1号)、《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54号)以及《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甬新管发〔2020〕32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1年开始,按照上级要求,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全省统一(详见附件),并统一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二、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不足40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的,以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为主。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才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四、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区启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组织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不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单位内部采购方式变更程序。按照《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有关规定,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六、对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载明(必须要有考核办法)。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购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续签合同、考核情况、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续签合同。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采购单位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七、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采购单位应当规范、科学决策采购行为,大额资金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采购事项的内部决策机制。特别是要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评审专家的选取、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和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八、对集中采购目录内但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者主题馆等进行采购,其中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应优先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此外,单批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复印纸”、0.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以下(含)的“印刷服务”、0.5万元以下(含)的“家具用具”,采购单位可在定点单位中自行采购;单批次采购金额在 0.5万元以下(含)的“印刷服务”,采购单位可在定点单位外自行采购。附件: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21〕1号)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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