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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7-04-02 10:26:59     阅读:次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区属工业园区(中心)及政府性投资公司:
为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公务车辆维修(以下简称“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的范围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乡)街道办事处、区属工业园区(中心)及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不包括车辆的装璜、装饰)。
二、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1、根据区级所有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地域分布情况和公务车辆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违规淘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并通过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专栏(http:// www.bof.gov.cn)公布各定点维修企业主要零配件和维修工时费的价格和优惠率。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有效期为二年,2015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满,重新确定和公布。
3、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维修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修车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
4、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各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鄞州区行政事业等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协议》),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维修企业选择及维修程序
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根据车型要求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维修价格,具体维修程序和要求:
1、各单位根据公务车辆数量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记录本》,记录车辆维修情况,一车一本。
2 、用车单位在送车维修时,须将待修车辆送到定点维修企业的经营场地并向维修企业出具《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记录本》,事先填好“送修人”、“报送日期”、“累计公里”、“报修内容”、“单位主管签字”等五栏目,维修厂根据“单位主管签字”接受维修。
3、维修厂修理完工后,按实填写“维修日期”、“主修人员”、“维修内容及主要配件更换”、“维修金额”等栏目,并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厂方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后,将车辆及《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记录本》一并交与接车人。
四、维修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系统打印的“鄞州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合同”、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除外)
结算清单必须使用电脑打印,一车一结,一次一结,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费、外加工费、材料服务费率等。
五、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要制定专门的公务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进行监督。同时也要维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单位提出超越服务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或区财政局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定点维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定点维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服务费率和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周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
2、及时向区财政局采购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提供各种车型配件和工时费的最新报价,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便于各单位查询和监督。
3、24小时受理维修服务,对需要紧急维修的公务车辆要及时维修,节假日不休息。
4、无偿救援服务。在鄞州城区内免费进行紧急救援,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5、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协议》,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6、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应最大限度满足。
7、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原厂配件,辅助材料和工艺为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
8、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9、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及应急维修、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和维修服务费用记录等应当建档的记录。每月末,向区采购办报送《鄞州区级行政事业等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月报表》,确保及时、完整、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
1、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车辆维修专家、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成的考核组,对维修定点企业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维修价格、维修质量和服务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维修争议进行裁决。
2、对定点维修企业的违规处理。定点维修企业在履行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定点维修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及时向区财政局采购办通报。区财政局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28866822、28866805。
附件:1、2015年7月--2017年6月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及报价表
   
鄞州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协议
                                    

 

鄞州区财政局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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