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宁波杭州湾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资质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采购运行既相互分离,又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新区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3.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缴拨(付)管理;
4.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采购目录并报管委会批准;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确定采购方式,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3.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4.受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5.会同财政局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采购目录并报管委会批准;
6.会同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工作;
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采购人委托,以政府采购中心名义依法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活动;
2.负责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3.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
4.建立供应商网络;
5.制定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6.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新区实际情况拟定,经管委会批准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类型: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应执行定点或协议采购制度,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除外;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分散采购。若采购项目情况特殊,符合有关文件精神确需实行分散采购的,应当经新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管委会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分管领导批准;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按规定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及上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改变:
(一)公开招标采购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未达到100万元的,采购方式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确定;
(二)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经新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管委会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分管领导批准;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确因采购项目情况特殊,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或直接采购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党工委(管委会)或交管委研究确定;未达到100万元的,经新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管委会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分管领导批准;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按《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办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以拆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人在一年内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新区财政局审批,实施具体采购项目时按每月规定时间向新区财政局报批采购计划表,由新区财政局批准后,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采购方式后,按下列要求进行采购:
(一)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新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目前,指定媒体为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上级规定的媒体。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发布时间要求: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自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实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其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可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质量要求、服务承诺等内容,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且采购预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控制价应报新区审计局审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采购人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联合投标的,可由联合体共同或其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应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招标项目评标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对开标大会及评标、询标或谈判、询价、磋商等活动现场情况按照进程予以详实的记录,对采购现场出现的争议及其解决情况等应予客观反映,采购记录应由采购活动相关人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与其它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及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
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备案章后作为合同履约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经新区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采购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备案章后作为合同履约依。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由采购人负责验收,但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型或者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单。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表、采购当事人验收证明,办理采购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三十五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核,定期公示,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作出取消采购代理资格或暂停承接业务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经查实,由新区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纳入新区集中采购目录的庵东镇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其他项目由庵东镇自行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甬新办发〔2011〕94号)同时废止。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