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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奉财政采 〔2003〕1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4-12-25 09:00:00     阅读:次

奉化市财政局文件

 

奉财政采〔2003〕1号

{C} 

 

 

 

关于下达《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

经局研究决定,为配合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根据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出台《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希望各单位在接文后,遵照执行。以上两个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资金,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运行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服务等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办法。即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通过市预算外管理中心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四条:凡按市政府规定纳入市级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包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获取货物、服务等时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均属于市级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范围。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暂不纳入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通过预算外管理中心负责支付,在预算外管理中心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建立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用于政府采购资金收支的账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七条:确定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为财政集中拨付方式。集中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必须先将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汇集到奉化市财政局预算外管理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已汇集的采购资金按照先单位自筹资金,后预算外资金,最后预算资金的顺序,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八条:财政集中拨付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资金汇集。属于预算内安排政府采购资金,根据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申请,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将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注明是政府采购资金。

开户银行农业营业部:

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39652001040004391

(二)支付申请。供应商供货后,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采购办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有关资料确定需要付款时,向预算外管理中心出具“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附件1)”。

(三)支付。预算外管理中心根据采购办提供的“奉化市市级单位政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和有关采购文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款项支付后,采购单位应根据“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进行账户处理。

第九条: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确需分期分批支付的采购项目,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分期拨付方式。采购单位应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并根据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办根据计划分期分批按先单位自筹资金,然后预算外资金,最后预算资金的顺序拨付。

第十条:在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在采购预算之内的由采购办通知采购人商有关业务科室后办理;超过采购预算的,按《奉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按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拨付顺序结算后结余的政府采购资金,于年终结账前分别划国库、预算外财政专户、采购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拨付和资金核算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未按本暂行办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纪检机关将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奉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资金使用情况,依据《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办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采购人申请,将预算内资金拨付政府采购办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预算总会计: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办

    贷:国库存款

二、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将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缴入奉化市财政局预算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㈠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㈡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它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三、采购办“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预算内、预算外、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时,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预算内采购资金

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预算外、自筹采购资金)——***单位

四、采购办根据审定的支付通知单及有关采购资料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暂存款——预算内采购资金

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预算外、自筹采购资金——***单位

   贷:银行存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采购单位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用预算内资金支付采购资金后,政府采购办将分单位的支付清单报财政总会计:预算总会计根据单位拔款申请单及采购办支付清单作如下分录:

借:一般预算支出——***类——***款——***项——***单位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一)行政单位会计根据采购办开具的“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和预算科批准的拨款申请表记:

借:经费支出——项——目——节

    贷:拔入经费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事业单位会计根据采购办开具的“奉化市市级单位政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和预算科批准的拨款申请表记:

借:事业支出——项——目——节

    贷:财政补助收入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六、行政单位会计根据采购办开具的“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对预算外及自筹资金支出记:

借:经费支出——项——目——节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七、事业单位会计根据采购办开具的“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记:

借:事业支出——项——目——节

    贷:其它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要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八、采购办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发生杂费支出时,采购办会计记:

借:其它支出——杂费

    贷:银行存款——政府采购专户

九、年底采购办将采购资金余额划还预算和采购单位时作如下帐户:

(一)划还预算外、自筹采购资金结余给采购单位时,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暂存款——政府采购配套资金(预算外、自筹采购资金)——***单位

贷:银行存款——政府采购专户存款

(二)划还预算内采购资金结余给预算时,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暂存款——预算内采购资金

    贷:银行存款——政府采购专户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奉化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集中支付通知单

 

采购单位:                                                     单位:元                       编号:

序号

采购项目

数量

实际支付资金

备  注

小计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自筹资金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经办人:                           复核人:                 采购办:   (印鉴)     日期: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采购办留存,第二联采购单位入帐依据。第三联结算中心支付。

2.备注栏需注明政府采购合同号码及附件数。

上一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