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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投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纳入政府采购必备程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奉化市政府采购验收检测机构
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奉化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作为法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履约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果。
二、验收实施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按随机或有目的进行抽样送检测中心验收检测。
(二)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技术较为复杂,自身无法独立完成验收工作需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的,可向采购办提出验收申请,经核准同意由检测中心验收。
(三)协议定点范围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办随机抽样送检测中心验收。
(四)国家规定必须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采购项目(主要是指机电设备,如电梯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采购项目),采购办可以提请检测中心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需求部份进行前期审查,由检测中心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 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采购机构在发出采购公告前,采购办须把抽样检测的招标文件中技术方面内容以电邮方式递交一份给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按采购文件的技术规定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二)采购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采购办与检测中心签订《奉化市政府采购检测验收委托合同》,确定相关检测事项;检测中心在验收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遇特殊情况的,依实确定具体时间。
(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也可以成立日常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该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检测中心人员(或对外聘请的专家) 在内的单数组成。
验收工作实施前,由采购人、采购办、检测中心联合组织人员对检测货物进行抽样,并由供货单位进行确认。采购人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实施。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内容事项。现场验收无法确定实物质量时,可随机抽取样品,按照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破坏性测试。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介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以及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承诺情况进行比较,对产品的破坏性检测,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作为附件附在验收报告后备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技术较为复杂、自身无法独立完成验收工作需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的,可向采购办提出验收申请,经核准同意后与检测中心签订《奉化市政府采购检测验收委托合同》,验收程序及要求同上。
四、法律责任
(一)验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供应商如有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付款,并将视验收的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及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有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进入奉化市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将处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采购人应及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验收经费
委托检测中心验收的,经采购办对检测验收工作按相关办法综合评估后,财政部门以年度为单位按上级批复额度解决检测经费。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负担。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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