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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财政局文件
奉财政采[2002]43号
关于印发《奉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奉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已制定完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奉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奉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并按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性办法由采购办提出后,送局领导批准实施。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参照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四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预算科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布置编制部门预算时,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组织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在下达部门预算时,同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依据。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采购人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月份集中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在每月的8日前汇总报送采购办。采购人要求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同时填报“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申报表”。采购办在每月的12日前,将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对后,汇总编制月份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分散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的采购形式、采购具体方式核准按《奉化市政府采购分散形式和集中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核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办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困难的,采购办可在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并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批准委托具备规定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资格由宁波市、各县区采购办认定,实行资源共享)。分散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批复实施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抄送相关业务科室,集中采购计划实施监督办法按《奉化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要求,经采购办审核后,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市政府采购中心作第三方鉴证人。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商)按中标、成交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采购合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参与合同签订。分散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履约验收工作,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办法按《奉化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发布。采购办负责按季在局域网或政府采购专网上发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年度终了后发布当年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提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投诉。投诉统一由采购办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对投拆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要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中介代理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日常监督检查。市财政局预算科、行财科、财监科等业务科室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根据《合同法》和《奉化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管理暂行办法》、《奉化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按本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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