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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投诉(异议)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所发生的投诉(异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同)负责受理和处理异议;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投诉处理的综合协调;县监察局负责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投诉(异议)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投诉(异议),投诉(异议)实行实名制。
第五条 负责调查、处理投诉(异议)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投诉(异议)人或被投诉(异议)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投诉(异议)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内曾在投诉(异议)单位或被投诉(异议)单位工作过的。
第六条 投诉(异议)受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诉(异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异 议
(一)异议的提起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提起投诉前应先提起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除开标现场提出外),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
(二)被异议人及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自然人姓
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
(三)被异议招标项目的名称;
(四)异议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明确的请求;
(五)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第九条 异议书应当以《对××××项目的异议函》的形式出现。
第十条 异议书应当署名,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异议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的,代理人办理异议时,除提交异议书外,还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异议书应当面提交给招标人。
(二)异议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原件时,应予以签收。异议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
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在招标人依法对异议事项开展调查、处理时,异议人、被异议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异议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准予撤回的,异议处理过程终止,异议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移交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继续查处。
第三章 投 诉
(一)投诉的提起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当先提起异议的,应包括异议和异议答复情况;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诉内容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起始日;对于超过投诉有效期、投诉的事项与依据和证明材料不符、没有按规定具名、应当先提起异议而未经过异议处理程序的,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处理投诉时,按照公平、公正、回避和保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投诉调查人员有权按规定查阅和复制与该投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准予撤回的,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投诉。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移交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继续查处。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影响中(评)标结果的,由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对中(评)标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重新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异议)人应保证投诉(异议)的真实性。投诉(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异议),由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驳回其投诉(异议),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县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投诉(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处理投诉(异议)的部门不得向投诉(异议)人和被投诉(异议)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异议)发生的鉴定费用,应首先由申请鉴定一方垫付,招标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再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九条 对情况复杂的投诉,由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联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在处理投诉(异议)过程中,参与投诉(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招管办[2007]2号《宁海县招投标统一平台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材料签收单
附件2:投诉(异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3:异议答复函(示范本)
附件4: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附件5:投诉(异议)文书送达回证
附件6:开标现场异议处理记录表
附件1:
材 料 签 收 单
一、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上、下)午 时
二、材料(原件)名称:
三、数量:正本 份,附件 份,共 份。
提交人(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附注:
签(接)收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单位(盖章)
邮编: 年 月 日
本签收单一式二份,签收人、提交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投诉(异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字 第 号
投诉(异议)人名称:
投诉(异议)事由:
不予受理的理由;
年 月 日
………………………………………………………………………
投诉(异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字 第 号
投诉(异议)人名称 :
你(单位) (投诉、异议事由)
的(投诉、异议函)悉。经审查
(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异议答复函(示范本)
字 第 号
(异议人)名称:
贵单位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向本单位提出了有关异议:
(一)………;
(二)………;
(三)………。
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本单位认为 。
如对本答复有不满意之处,可以在答复后10日内向县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加强经常沟通联系,一如既往地支持招投标工作。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字 第 号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招标项目编号:)的×××(具体事项)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二)………;(三)………,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经本单位调查,(一)………;(二)………;(三)………(认定事实部分、不事实部分)。
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认作出如下决定:(一)………;(二)………;(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海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诉(异议)文书送达回证
字 第 号
送达文书名称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日期 |
|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
|
送达人签字(盖章) |
|
注: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于 月 日前面交
(单位名称) 地址 。
附件6:
开标现场异议处理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开标时间 |
|
异 议 内 容 及 依 据 | 异议人(投标人):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意见 |
经办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 ||
| 上一条:关于明确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售价标准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明确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售价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