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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建设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积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9-01 04:06:42     阅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行业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甬政发〔2014〕119号)、《北仑区(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仑监<交>〔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仑区(开发区)建设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积分制管理和应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及其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商等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供应商,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标后履约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到区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行为。
  行贿犯罪行为和非罪行贿行为的管理和应用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甬仑检〔2004〕43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的通知(试行)》(仑监(交)办〔201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良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组织和领导全区建设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积分制管理工作,其下设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交管办>)负责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信息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调查、认定,并按规定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和录入不良行为积分信息。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并深化完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建立与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的联络通道,为招标人或采购人查询不良行为积分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九条  对建设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实施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制管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取消中介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项目资金;
  (九)暂停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三)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责令停止执业一定时期;
  (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十六)通报批评;
  (十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第十条  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依法限制资质(资格)、限制投标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所认定的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公示的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姓名)、违法情形、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记分分值、起止时间等。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积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初始积分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18分为临界分值,达到临界分值的给予相应限制。一个积分周期结束,积分分值重归为零。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按照其情节轻重和性质恶劣程度分为限制投标类和不限制投标类。被列入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的直接记12分,不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记6分、3分、2分。
        第十四条  在积分周期内,不良行为积分分值不因建设市场主体或政府采购供应商承担项目的变动而消减。建设市场主体或政府采购供应商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记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企业相关从(执)业人员记分分值另按10%记入所属企业的积分。
        第十五条  对同一不良行为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同不良行为信息的或单个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包含两类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不良行为按就高进行记分,一般不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届满,该不良行为信息将自动转入不良行为档案库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仑监(交)〔2013〕1号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同时,向被处理对象下达《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分处理告知书》。并在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记分信息录入指定的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并通过其单位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被记分对象认为不良行为记分信息与处罚、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和更正。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相应不良行为的积分。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相应不良行为的积分。
  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应不良行为积分信息进行变更或撤销,并在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二十一条  区监管办(交管办)应按照仑监(交)〔2013〕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在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归集和管理。
        第四章 积分应用
        第二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积分达到6分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其评标得分或得票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采用综合评估(分)法、排序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低价)法、综合性价比(性价比)法等评标办法的,该投标人按其评标得分再扣减1%后参加排序。
  (二)采用投票法的,该投标人按其第一至三名得票数再扣减1票后参加排序。
        第二十三条  对不良行为积分达到12分未满18分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拒绝其6个月内参与投标,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从其规定。
  对不良行为积分达到18分的,可追加期限6个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限制期长于6个月的,追加限制期从其规定。
  积分达到12分或18分临界分值的,限制期限从达到之日起计。积分到期清零不影响上述限制期限。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良行为积分信息查询应用的相关条款。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上述约定条款进行核查,不列入的,招标文件备案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人或采购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约定,通过不良行为公示和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和应用投标人的不良行为积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录入的不良行为积分信息负责,并保证公示的不良行为积分信息与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行为积分制管理、应用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目录;
        附件二:不良行为公示和记分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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