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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政府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仑政办〔2014〕2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了《北仑区(开发区)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仑区(开发区)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北仑区水利局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附件
北仑区(开发区)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仑区(开发区)招投标市场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规定,并结合本区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各街道(镇)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区交管办)协调、组织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更新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对相应行业小型工程的专家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为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提供便利;
各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街道〈镇〉交管办)负责对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评价等环节的现场监督。
第四条 在各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且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为本地区有工程建设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经济、技术人员。专家库专家由本人自荐,所在单位同意,区住建局审定聘任后入库。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从事与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有关的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技术员以上职称。
2. 取得相关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执业(或职业)资格。
3. 无职称或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人员,如工作能力确实突出,经所在单位推荐,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具有与有职称或执业(或职业)资格人员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能胜任建设工程评标工作;
(五)能遵守评标纪律,自觉服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区住建局建立专家库后应将专家库名单提交给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选系统,将专家库名单录入评标专家抽选系统,并对评标专家抽选系统进行维护管理,为小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选申请单位提供抽选服务。
第七条 专家库名单应当严格保密,除了区住建局和区交易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名单。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新专家,淘汰不合格专家。区住建局对专家建立个人档案,将专家的相关情况记录档案,对经常出现不当行为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招标人及有关监管部门发现专家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区住建局。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过程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五)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和评标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评标应由按规范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无关人员均不得接触评标委员会名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代表及有关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招标人可以派出一名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余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法选定。已经选定的评标专家在临近评标时确认不能及时参加评标的,招标人可以选定其他合适人员作为替代评委。
第十四条 采用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方式不能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在专家库外根据评标专家条件直接确定。上述情况均须由招标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招标人代表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实行记名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和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或者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评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的相互走动,串通打分的;
(三)在评标活动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一年中无故缺席一次评标活动,或一年中五次不能接受评标邀请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评标专家支付适当的评标报酬。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交管办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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