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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11月13日全区小型工程建设监管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小型工程交易和建设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落实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推进全区小型工程领域廉政建设,现将有关意见和各监管责任分解要求如下,请各司其职、抓紧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主体责任,整合、加强建设管理力量。
1.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内部责任分工。各街道(镇)应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内部监管人员等在项目建设中的决策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内部监管责任等,分工负责、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场管理的任务、职责、流程、奖惩,抓住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落实率,特别是落实工程材料、施工节点、隐蔽工程验收、联系单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规定,主要材料未经检验的不得允许投入使用、隐蔽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允许进入下一环节的施工等。
2. 整合、加强街道(镇)项目管理力量。将街道(镇)多口子实施项目集中到城建口和农业口,最好集中在城建口,或建立专门的建设服务中心,改变分散管理、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加强工程管理力量配置,各街道(镇)应考虑适当补充专业工程管理人员,以确保至少有1-2名专业人员从事工程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平台交易行为。
1.凡区级财政资金和街道(镇)财政出资额度超过50%、且施工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应进入区级平台,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确需下放至各街道(镇)平台招标的,须经区行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一事一批;未经批准的,区财政局或各街道(镇)财政所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项。(审批表见附件1)
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各街道(镇)党政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邀请招标对象和合理理由。项目设计、监理服务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街道(镇)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对监理服务单项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相同或相近项目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可以分街道(镇)、分片区实行年度适度打包招标发包。
3.除列入新农村建设的“三村一线”、“一事一议”等区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由村为建设业主的项目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和街道(镇)财政出资额度超过50%、且合同估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能由村作为业主。
三、进一步加强评审、质监、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监管。
1.建立评审跟进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除列入新农村建设的“三村一线”、“一事一议”等区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由村为建设业主的项目外,凡区级财政资金和街道(镇)配套比例资金在50%以上的项目,估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部报区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其预算和结算报区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镇)自行委托中介审核,每年度由区监管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和评审中心进行质量抽查。凡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拨付结算资金时须凭竣工验收报告和区评审中心评审意见(或协审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评审中心可通过协审服务外包方式缓解评审力量,但要加强对协审结果的复核,复核数量不少于30%,且对复核结果负责。对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可通过节约奖励、过错惩罚、进退机制等奖罚措施以加强管理。具体评审办法由区评审中心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区评审中心,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监管办和各街道<镇>等)
2.实行简易质量监督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通过街道(镇)小型平台招标、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区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由区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切实有效的原则,制定简易实用的质量监督办法,实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报备制度、建立巡查、通报等制度,及时指导纠正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协助街道(镇)建立质量验收标准。实行行业监管部门与项目所属街道(镇)共同承担监管责任的双重管理模式,具体质量监督办法由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各行业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单位:区监管办和各街道<镇>等)
3.建立村质量认可制度。对涉农涉村项目,在实行监理制的基础上,还应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建立过程中的村质量认可制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六方”承诺制度,由街道(镇)分管领导、村书记、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组长、设计单位责任人、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签字承诺,设立质量承诺牌等。(责任单位:区农林局,配合单位:各街道<镇>等)
4.试行小型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牵头试行建立全区性的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对200万元以内在街道(镇)小型平台招标的、市场价格相对比较刚性的部分专业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可试行公开固定价格的方式对名录库内的投标人采用抽签等简易方法选择中标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项目投标控制价浮动区间的参考标准,招标人可根据各小型工程的特点进行选择。(责任单位:区监管办及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评审中心和各街道<镇>等)
5.加强小型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在试点基础上建立街道(镇)网上报名系统,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等功能。全区统一建立小型平台评标专家库,将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延伸至各街道(镇),实现评标专家来源多渠道、专家抽取随机化。(责任单位:区监管办、住建局,配合单位:区招投标中心、各街道<镇>等)
6.加强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考核办法和履约评价办法建立相应进退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水利局、交通局、财政局、监管办、评审中心、招投标中心等)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型项目建设的检查。
开展对街道(镇)小型项目的定期抽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小型项目专项检查,督促街道(镇)落实主体责任,对抽查、举报等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移送区监察局予以追责。(责任单位:区监管办,配合单位:区监察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林局、财政局、审计局、评审中心等)
五、进一步加强对串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按照区委办《北仑区开展工程领域治安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仑委办〔2013〕1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常态化联动打击机制,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动协作、反应及时。对有明显串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嫌疑的,成立区专案组,开展专项打击整治,以抑制串围标嚣张气焰,促进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责任单位:区政法委,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监察局、监管办和各街道<镇>等)
六、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包括涉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7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210号)和区政府相关规定的宣传,规范立项、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责任单位:区监管办,配合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审计局等)
附件1:北仑区(开发区)200万以上工程项目进入街道(镇)平台招标审批表
附件2: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监管责任分解表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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