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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1-08-26 03:16:05     阅读:次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妥善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 程中的争议与分歧,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工程造价控制职能,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现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 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概预算的评审
        概算是投资控制的指标,不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依据,因此,区评审中心一般只对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反 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评审,对于政策处理费、施工 方案费等在概算编制阶段无法提供费用计算依据的内容,原则上按建设单位编制的概算数据为准。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应尽量减少暂定价。若为暂定价,区评审中心可不作详细审核,待结算时按照施工期市场价审核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概算价。
  对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实施的建安工程费200万元以内的项 目(概、预算包干项目除外),区评审中心不再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但对此类项目,施工合同中一般应要求按实结算,同时,区评审中心要加强结算审核。
        二、关于竣工结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阶段造价的管理和控制,重点措施是大力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己的内审力量,及 时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进度款,及时收集和整理可能 引起造价调整的各类资料。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对施工单位上报的 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自行审查,不得再 以任何方式将审核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自审完成后报区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区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的评审,要立足于自身的力量独立完成,尽可能不委托中介机构。如确因自审力量不 足需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中介机构只是代表区评审中心完成现场 踏勘、工程量核对等基础性工作,其所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只能作为区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或意见的参考依据。区评审中 心要对其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签章确认后,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区评审中心在实施竣工结算评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一些问题、异议可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沟通交流、了解情况,但出具 的评审初步结论只能向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并听取意见,经建设单 位认可、区评审中心签发结算审查意见书后,由建设单位将修改意见和结论告知施工单位,据此进行结算。
  三、关于审核变动情况的反馈
  区评审中心在审核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重大变更价款、竣工决(结)算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评审工 作过程中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向被审单位全面反馈审核变动的清单数量、定额单价、材料价格、定额编号等详细情况及汇总资料。
  四、关于对协审中介机构的监管
  区评审中心要参照《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行)》(仑政办〔2011〕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协审中介机构入围名单制度。对入围 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每年年终,区评审中 心会同区审计局对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考评,对业绩优、信誉好的要进行表彰,对业绩差、力量弱、不守诚信的要予以清退, 并进行适当补选。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内外勾结损害囯家利益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则坚决、及时地予以清除,并按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关于建立争议解决平台
  区评审中心在审核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重大变更价款、竣工决(结)算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评审过 程中,当与建设单位就计价依据、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计算等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区发改局提出争议解决 申请,并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
  小型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决(结)算的审核仍按《北仑区(开发区)加强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小型建设工程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仑政〔2004〕4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转发《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