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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2-12-03 10:57:22     阅读:次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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