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区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1-01-21 09:34:20     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 目监管体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工程项 目实现优质、高效、廉洁、安全的建设目标,根据《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40号〉、《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仑政 〔200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监管促科学决策,坚持以监管促规范有序,坚持以监管促 优质安全,坚持以监管促廉洁高效。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突出重点、把握关健,组织协调、分工负责,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综合运用、共享成果,有错必纠、违 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有关职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综合监管机关组织协调、职能部 门(或相关组织及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其下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监管办〕为综合监管 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 及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对投资数额较大或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进行事前、 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对区委、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办的重要项目进行监督;
  (二)对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实施相关环节履行监管职能,受理、审查、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工作时效、质量、 相互协调配合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建设单位(也称项目业主或项目单位,含 区建筑工务局,下同)、有关职能部门为实现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定有关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并 抓好贯彻落实;
  (四)受理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有关职能部 门及相关组织、参建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负总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安全、 质量、造价、进度和廉政管理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应 符合规定工作内容,确保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及时送审项目概算和施工图预 算(招标标底)及招标控制价;
  (二)按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业务发包,坚决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依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对工程安全、质量、造价、进度进行严格控制;
  (四)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对确需设计变更及有关工程量增减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签证和报批手续;
  (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 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六)按规定要求初审竣工结算,组织做好竣工决算,及时申请工程项目结(决)算评审或审计;
  (七)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提交或配合有关部门 组织对项目的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 交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并审 查保修金结算;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九)加强组织及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现场督查,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单位履行职责和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对失职、违章现 象责成纠正或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十)对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履约〕评价, 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职能部门及相关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下同)负责项 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严 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概算调整、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 资规模;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确保计划的严肃性;组 织实施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重大项目后评价。
  (二)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按计划、 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要求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 对评审后项目预算、工程重大变更价款、竣工结算进行确认,对评审后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批;督促区会计核算中 心及有关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 定,组织对基建财务及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执行;核定新增资产、监督新增资产移交及登记;配合重大项目后评价,有针对性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三)区规划分局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项目选址丨定点,审定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方案,办 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执行规划许可情况的督查和验收。
  (四)区国土分局负责建设用地管理,组织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及执行建设用地许可情况的督查, 办理矿产资源釆矿权设立及有偿出让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区环保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并进行督查,组 织项目环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区建设局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 理等)的行业管理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实施与 之相关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和公示 管理;实施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进行项目发包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合同备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 及执行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的督查;组织实施项目施工质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七)区水利局、交通局分别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重点工程建设,对市场准入、项目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 工程施工报建、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 履约情况、工程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八)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计划 提出,并负责监督实施;对项目建设涉及市政、园林绿化、 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设施占用(改变用途)或临时占用进 行审核和督查;对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活动的审核和督查。
  (九)区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工程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对 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工程重 大变更价款、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 法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及时出具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的评审报告;有针对性推 行重点项目跟踪评审;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及时 汇总整理造价资料,为类似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参考;对经 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成果的质量予以相应评价和公布。
  (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下同)建立完善招标投标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收集投标企业、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 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 维护中心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调解交易活动中的各种纠 纷,发现问题及时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十一)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 目审计计划,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监督;有针对性选择对重点项目实行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
  (十二)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及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 为。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经济犯罪和施工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治安和监管,依法打击强包强争地盘、 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阻挠施工的行为。
  (十三)区检察院负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 工程建设招投标、重要设备与材料的釆购、资金管理使用 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和部位,通过预防咨询、预防宣传和预防教育,消除和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诱因;通过开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促进建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充 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查办发生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的职务 犯罪案件。
  (十四)区纪委、监察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共同预 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建立及完善,督促有关保廉促效制度的 贯彻执行,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推进项目网上协同审批和电子监察,对参与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定期或不定期地会 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强化对项目论证、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和安全等环节的全面 或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 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五)区拆迁办、工业局、卫生局、教育局、重点 办、气象局、人防办、档案局、物价局、污水管理处、供 电局、自来水公司、电信局、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 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承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等规定的程序、准则、规范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等规定开 展工作。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等 级,在核定的等级和经营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工程转包、 违法分包和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到岗履职。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不得违反设计图纸和降 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 量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虛假列支工程费用骗取资金。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进行严格监管。不得与建设 单位、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串通,违规降低质量验收标准, 虛报工程造价,虛假签证冒领工程款物。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依法承担相应 的安全和质量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安 全生产管理标准。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单位要完整保存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至九条的部门或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 举报、投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工作。 (一)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论证、听证和公示 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 理的规定,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 较强的重大项目,要组织相应专家评估论证,对投资规模较大且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的重大项目,要举行听证或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 众的意见。对征求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 时应当认真研究,并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釆纳的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 等和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开发和储备政府投资 项目,并及时纳入项目储备库。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 理,建立常年筛选、动态跟踪、滚动储备机制。凡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度。根据量入为出、节省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项目性质、功能、 投资总额分类,与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衔接后,编制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年 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等内容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 意后,下达当年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 的,应当按规定实施申请、审查和批准。〔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 投资须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 算”的原则限定。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或超概算在规定幅 度以上的项目,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重新报批。(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评审监管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全面、科学的论证基础上,建设 单位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应编制合理的项 目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及时送评审部门审核,评审后 的概算经发改部门确认作为批复概算的依据,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评标的依据。
  实施工程重大变更的价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送评审部门审核,评审部门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发 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 经审批而实施的,须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要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价款结算送审资料的初审工作,对送审资料不完整或不符 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并对项目建设概 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等作出说明,按规定程序及时送评审部门。评审部门应对建设单 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和签收,并认真做好工程结算 的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评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并由财政部门办 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推行项目竣工决算公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在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进 行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及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设计的内容概况及标 准,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或中标价、结算价及决算价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等,强化社会监督,提高项目实施透明度。 1区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机制约束。 (一)严格工程项目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工程咨询、 评估机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 等单位在每个项目中的履约表现、成果质量、差错情况进行记载,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誉档案,对有行贿、受贿、渎职、造假、舞弊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单位或个 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质、挂靠等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或承包工程业务活动,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区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推行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下设招标代理、工程造价 咨询等若干个分库。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的方式,择优选定 若干家符合条件、业绩突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服务 机构建立备选库。备选库中中介服务机构选用基本体现“机会均等,轮流选用”的原则,建设单位一般应通过随机抽 取的方式选定相应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服务 机构。若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致使备选库中的 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另行选定。对入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坚持 失信惩戒,优胜劣汰,中介服务有效周期自入库之日起暂 定为一年,对不适合的调整出备选库,并通过招标遴选中 介服务机构替补入库。〔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 计划及早展开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 完成。
  应当坚持公开、竟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 设计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 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要求,精心组 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有关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 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 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釆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作不良行为记录,视情限制其承 接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及相关部 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严格规范招标行为,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釆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严禁场外 交易。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以肢解工程、化整为 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虛假招标。严禁故意拖延项目前 期准备时间,临时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或简化招标程序。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按有关 规定办理。
  切实保护合法竞争,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限 制竟争的针对性条件。严禁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相 互串通,槁假招标,签假合同。
  推行投标承诺书,投标人在递交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包括保证不围标、串标、买标,中标后不卖 标、转包、出借资质和违法分包,提供的建造师〔项目经 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总 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是本企业的合同在岗人员且其证书真实有效、中途不变更、认真到岗履职, 中标后在合同约定造价、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监 理任务等以及不兌现上述保证甘愿受罚的投标承诺书。(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 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中标承建范围应与招标范围 一致,及时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合同备案。 严禁招标人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将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暖通、电梯等〕、智能化、幕墙工程、消防 工程、市政配套、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未纳入招标范围 的专业工程随意增加给中标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督促施工(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工程合同,坚决制止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实施分包前,必须制定保证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的控制措施和方案,并经建设单位 和监理单位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场监督工作。 (一)严格工程建设工期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 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度,合理 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 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 目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相应 参建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建 议或意见,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延期签证手续;涉及延长重点项目工期的,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 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坚持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 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格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 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岗履职记 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 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 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 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 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尚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 理意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 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 更的,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满足功能、节约 资金、考虑工期”的原则,严格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建设单位及相关 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 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 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 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 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 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或区会计核算中心及相关部 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与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和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的工程进度进行结算支付。 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及资金台账,动态反映项目名称、施 工单位、合同造价、建设工期、开工时间、完成进度、竣工时间、工程验收、结算评审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政 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须载明中标单位户名、账号和开户银 行等要素,且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变更。项目资金 只能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单位账户。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严格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各 项保证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管理,财政部门开设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 维修保证金等各项保证金统一由该专户管理,不得体外游 离。各项保证金的入账,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退付,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财政部门或 受其委托的部门(单位〉审核、按程序报批后,通过转账 方式退付到对应单位。〔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及上级审计机关等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着重对项目的概(预) 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可有针 对性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凡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审 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专项验收(或初步验收〕结束同时向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报审时,竣工决 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部门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 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 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部门应视实际情况对评审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 果等进行抽查复审,加强审计监督。(区审计局牵头组织 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和后评价工作。
  (一)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要严格对照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等相关文件实施。建设单位 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 防、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 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 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或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按 规定及时向发改部门或受发改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 目综合(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发改部门或受发改 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非重大项目发改部门可适当简化综合(竣工〕验收程序。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批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后及时 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及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手续。〔区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部门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 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决策、审批、勘察、设计、工程 招标、设备材料的釆购、建设实施一直到工程竣工决算、 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应当有选 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 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根据 调查、评价的情况,认真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教训,提出对巳 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今后投资决策和管理进 行改进的对策措施,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区发展和 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督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各级领 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中,开展以从政道德为主要内容的示范警示教育,定期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教育。通过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多种教育形式,构 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强化治本预防,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防范等制度,把预防工 作纳入工程建设相关环节,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以制 度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 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逐步建立重大项目廉政测评预警系统,定期开展民意调查,通过行风评议、民主评议、专项举报、 群众投诉等方式,形成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廉政测评网络。 强化考核约束,将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督工作纳 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 案查处的,否决该项目建设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 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该曝光的要曝光,该追责的要追责, 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坚决维护建设市场 的有序运行。(区紀委、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有关日常工作制度 及其监督检查主要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有关日常工作制度:
  (一)实行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监管办荦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协调、规范、监督和管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探索政府投 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发改、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审计、评审、公安、检察院、监察等 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 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作出处理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监管办。
  (三)实行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协调制度。区监管办在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时,依照《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 资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暂行办法》〔仑政办〔2仙5〕23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属于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政 (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监管办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和处理的投诉举报,要在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及时 向区监管办抄送处理结果。
  (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结果公开制度。区监管办对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结果通过印发简报、网上公示、新 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其监督 检查可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一)常规检查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组织, 是对政府投资项目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 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根据政 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某一项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检查应釆取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突击检查为主。
  (三)综合检查由区监管办统一安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通常每年不 少于二次。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时可釆取下列方法:
  (一)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施监督;
  (二)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等重要会议,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向被检查单位的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听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四)查阅、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财务账簿、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或机构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投资安排、资金流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七)受理反映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要求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与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沟通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时,被督查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查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 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区考核办等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和施工、监理等单位 及其从业人员的履职考核、信用评价。对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勤政高效、业绩突出的职能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单位〉及个 人,按《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问责暂行办法》(仑委发〔2009〕18号)进行问责;涉嫌违纪违 法违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