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2-07-05 01:23:33 阅读: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五大转型”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通过评选 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其引领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综合竟争 力,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仑政〔2010〕46)和《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仑政〔2012〕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是指企业规模较大,生产管理先进,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平择优、注重诚信、扶优扶强、扶专扶特、鼓励 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北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选建筑业龙头企业不超过3家,建筑业骨 干企业不超过12家。
第五条北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评选,报区政府审定公布,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北仑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行为规范,综合信誉良好;
(二)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完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积极推广应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近两年内至少荣获过一项区级及以上 质量、安全奖项或示范工程称号;
(四)经济效益良好,产值利税率、产值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盈利 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培养、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凝聚力强。
第七条除第六条外,北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全区前十位;
(三)主营业务为建筑、市政、水利等施工。
第八条除第六条外,北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主项房建总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主项非房建总承包企业的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产值、利税总额均排名前十位
第九条评选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一)企业总产值和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一定比例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被宁波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
第十条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评选主要对企业的产值 税收、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评选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数据、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入围企业后,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表彰名单在区级公开媒体上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以区政府名义对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对获得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釆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虛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评选的,取消该企业的参评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