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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房地产)单位、区招标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代 理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1〕333号)的规定,现决定对全区工 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动态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动态考核对象为在北仑区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动态考核范围包 括代理机构在北仑区经营状况、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 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内容。
二、区建设局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区招标办”〉实施曰常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动态量化考核。
三、代理机构应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项目管理及代 理人员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招标文件 等重要招标文书应实行三级审查制度。重要招标文书编制后,必须经内部校对、审核、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编制人、校对 人、审核人、审定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对各自工 作负责。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等重要招标文书备案时,同时 向区招标办提交三级审查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代理项目负责人应为持有北仑区建设局核发的《招 标代理专职人员业绩登记簿》〖以下简称《业绩登记簿》)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三)代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招标文件备案、投标申请 人资格审查、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开标、评标等主要的代理活动,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重要对外活动除 代理项目负责人外还必须有2个及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 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项目组人员参加。
四、代理机构应服从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对其进行的督促、记录和考评。代理机构如出现不服从监督管理、代理项目组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开展 代理活动等情况,区招标办等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停代理活动,并立即责令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动态考核的周期为一年,如无特殊情况,统一从每年 三月份起至次年二月份止。
六、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的考核加减分(详见附件1、附 件2〉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进行累计,加分为正,减分为负。
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考核累计得分低于负10分时,由区招 标办对其提醒;代理机构累计得分低于负20分时,由区招标办对其警告;代理机构或技术负责人累计得分低于负40分(含负 40分〉,或其他代理人员累计得分低于负20分(含负20分)时, 由区招标办责令其暂停承接(承担〗招标代理业务3至6个月并进行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期满且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 恢复承接(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恢复承接(承担〉招标代理 业务的,代理机构或技术负责人以负20分为基础得分重新进行累计,其他代理人员以负10分为基础得分重新进行累计。
七、代理机构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有招标代理业务且未 被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处理的,年度动态考核为合格;代理机构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无招标代理业务,或被暂停承接招 标代理业务处理一次的,年度动态考核为基本合格;代理机构 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被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处理两次及以上,或上年度动态考核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不够合格条件的, 年度动态考核为不合格。
代理人员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未被暂停承担招标代理业 务处理的,年度动态考核为合格;代理人员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被暂停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处理一次的,年度动态考核为基 本合格;代理人员在一个动态考核周期内被暂停承担招标代理 业务处理两次及以上,或上年度动态考核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不够合格条件的,年度动态考核为不合格。
区建设局在年度动态考核为合格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当 中综合评定一定比例的年度优秀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八、动态考核加减分依据:
(一)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政府监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政府监管部门、区招投标中心、建设业主单位的记 录、考评材料;
(六)经区招标办备案的项目招标资料;
(七)经区招标办确认的招标结果后评估结论;
(八)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单位查证属实 的材料。
九、代理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同时在2个招标项目任项目负 责人职务;年度动态考核为“优秀”的,下一考核周期内最多可同时在3个招标项目任项目负责人职务;年度动态考核为
“基本合格”的,下一考核周期内不能同时在2个及以上招标 项目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代理人员年度动态考核为“不合格”的,下一考核周期内 暂停代理业务,一年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区招标办将根据招标人需要,定期将动态考核情况提 供给有关招标人,供其参考。
十一、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或屡 教不改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十二、本通知未明确的考核内容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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