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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 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 精神,以及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印发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 〔20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 釆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 合格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 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
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 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 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 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釆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釆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满足必要合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招标人推荐,可直接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推荐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已包含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中。
(一)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以及符合北仑区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仑政【2012〕43号)规定的投标 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
(二)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时,招标人可推荐1家投标申请人。
第七条资格后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当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视为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 理。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设立资格审查条件及其评审标准,未明确 的评审内容在资格审查时不得予以评审。在必要合格条件中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或资格等级要求; 除首次釆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将业绩要求作为必 要合格条件。
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和实施。釆用资格预审的,由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审查结果及时报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后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关投标〖申请〕人或在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 料。若有弄虛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 无效。对存在弄虛作假不良行为的投标(申请)人,按浙江省、宁波市和本 区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或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 人可釆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一)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估算造价在5000万元 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 目在800万元及以上的。
(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材料设备釆购项目及未 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监理或施工项目,招标人应釆用合格制资格 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 特殊专业技术要求:
(一)超过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室超过2层的深基坑工程、单 跨跨度超过36米或檐高超过25米的非钢结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超过50 米的多层非钢结抅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 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 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
(四)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在本地区属于首次釆用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 要求的工程。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 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 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条件满足招标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 178号)有关规定,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查询没有 显示被评为0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四)需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且经北仑区(开发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登记(备案〉;
(五)投标〔申请)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宁波 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同)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 通过;
(六)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 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 录;
(七)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申请〕的,组成的联合 体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
(八)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的,投标申请 人已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1本项仅适用有限数 量制资格预审项目)
(九)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仅 适用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施工招标项目〕
(十)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文件规定时间内,未被区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进行限制投标的处罚;
(十一)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资格审查文件规定时间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十二)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主设计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具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或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
2、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承接本项目后,其业务量仍符合本市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接业务量的规定。(本项适用监理、施工招标项目〕
3、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及北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设备、材料釆购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 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 招标釆购的设备、材料;
(二)投标(申请〕人以制造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合法有 效的生产许可证;以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设备、材料制 造商对其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三)投标〔申请〉人在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体上无正在公示的 不良行为;
(四)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文件规定时间内,未被区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进行限制投标的处罚;
(五)投标(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资格审查文件规定时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釆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附加条件包括下列 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5项的投标申请人部 分内容、不少于3项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内容,总分不超过100分。其中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必选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部分:
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60分。
2、资质:5分。
3、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5分。
4、奖项:5分。
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5分。
6、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场所:2分
7、税收贡献:5分。
8、荣誉:3分。
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3分。
10、企业工商注册地:5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
11、职业资格:2分。
12、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5分。
13、奖项:5分。
14、荣誉:3分。
15、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5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制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信 息为准。入级企业得60分,3级企业得45分。
(二)资质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资质评审要求 应与投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高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按下 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
1、具备特级资质的,得5分;具备一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二级资 质的,得3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2分。(本款仅适用施工招标项目〉
2、具备综合资质的,得5分;具备专业甲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专 业乙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专业丙级资质的,得2分;具备事务所资质的, 得1分。1本款仅适用监理招标项目〉
(三)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指投标申请人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 基础、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 60%及以上的监理(或施工)项目。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不超过 三年;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合同按规定应备案的,则提供备案 合同,下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施工项目专业工程 分包的,证明材料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5分;达到80%的,得4分;达到60%的,得3 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 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
资格预审文件应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四〉奖项指投标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获得的工 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 三年;奖项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设置3个评审等级:国家级的,得5分;省 级的,得4分;地市级的,得3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 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
(五)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以各投标申请人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租赁房的,按租赁面积的50%。作为评审面积(如有两个及以上不连号 门牌租房合同的,以最大一个租赁面积的5%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保持一致,租赁房面积根据租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确认。 评审面积达到评审基准面积12%的,得5分;达到10%的,得4分; 达到8%的,得3分;达到50%的,得2分;达到20%的,得1分;未达到 20%的,不得分。
(六)自有商品(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场所的投标申请人 应提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厂的有 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符的,还应提供投标 申请人控股该预制(拌)加工厂的有效证明。
自有或控股商品(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场所的,得2分; 其他的视为无场所,不得分。
(七〕税收贡献指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的纳税情况,以投标申请人在宁 波市行政区域纳税总额的平均数作为评审基准值。纳税总额和纳税时间根据 宁波市各级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纳)税证明确认,纳税时间不超过三年。
(八)荣誉指投标申请人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企业”或“宁波市建筑 业龙头企业”、“宁波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 展先进企业”、“北仑区(开发区)优秀监理企业”、“北仑区(开发区) 建筑业龙头企业”、“北仑区(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北仑区(开 发区)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 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宁 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 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九)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 资格审查申请活动的,应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到作为到场依据。到场的,得3分;未到场的,不得分。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根据其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 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投标 要求同专业类别,不得排斥高于投标要求的资格等级,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 标准:
1、具备一级注册(或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2分;具备二级注册(或 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得1分。(本款仅适用施工招标项目、
2、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其余的,不得分。(本 款仅适用监理招标项目)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认定和评审标准 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认定和评审标准按照本条第(四)项 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三)项目负责人荣誉指获得“宁波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宁波 市优秀项目经理”、“北仑区(开发区)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北企区 (开发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 准,不超过三年。宁波市荣誉称号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 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北仑区(开发区)荣誉称号根据北仑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获得上述荣誉的,得3分;未获得的,不得分。(荣誉不重复得分)
(十四)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就项目 实施管理计划进行答辩的,一般不超过2道答辩题共3个答题要点,由资格 审查委员会现场拟定,并对答辩结果进行集体评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 件中明确不同答辩准确率的相应评审标准,评分范围为5—3分;未参加答 辩的,不得分。
1、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30000万元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估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3、低于第1、2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十九条釆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 请人数量不足11家时,可以不再对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所有满足必要合格 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当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 标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不适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交管办会同区住建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开发区)行政区域 内制定的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与本办法 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按预选承包商制度执行,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项目一般不进行有限数量制投标资格预审;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 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印发〈宁波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2012〕1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 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的评标。
第三条提倡釆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 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评标 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釆用综合评估法(二)、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
(二)监理招标项目可釆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三〕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
〔四〕设备、材料釆购招标项目可釆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一)釆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 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釆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 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其 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综合评估法〔二〕 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二)釆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 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 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三)釆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 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
(四)釆用合理低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六)釆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投标人资信标 进行量化评审得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 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收费标准或计价依据设立 的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 准的上限。
(二)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确定,不得 上调或下浮。
(三)设备、材料釆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计价依据 或釆购预算确定。
第七条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投标报价合理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I
未设立投标报价合理范围的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可将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视作合理投标报价范围;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 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釆购项目,可将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控制价的85%之间的范围视作合理投标报价范围。
第八条投标文件商务标有下列情形的,不能通过初步评审,作废标处理。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的投标报价超出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收费 标准的上下限幅度的。
(二)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第九条除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合理范围有效投标报价,其商务标只得基本分。无效标、废标或超出招标文 件规定合理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进入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3规定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方式。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已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格指 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以后的价格。
第十条除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外,商务标评审原则上只对投标报 价进行评分,对其他各项响应性条款只作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釆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项目,商务标评审除投标报价 外,招标人还可以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不可竟争项目外的措施项目清 单报价、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等不超过3项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
需对上述分项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同一分项内容中随机选择的评 审子目数量不得少于3项,超过5抓子目不合理的,视为该分项不合理。各 分项内容及其子目合理性评审标准应在评标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技术标包括技术方案或产品性能、管理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 情况、进度计划等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和工作经验的相关内容。评标细则应 明确技术标评审标准:
(一)采用评分制的,应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和评分范围,设立优、良、 一般及差四个评审等级标准及相应评分范围。
(二)釆用合格制的,应明确技术标不合格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评标细则规定的技术标评分范围 内单独评分,但对内容缺项、评审等级为“差”的技术标可按规定进行扣分。 对技术标内容缺项、评审等级为“差”的或不合格等特殊情况的确认,须经 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十四条资信标包括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资质、业绩、奖项和 荣誉等1-3项内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信分设置原则,在评标细则 中明确资信标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评标细则,对本办法附件规定的 各部分评审分值及权重、评分范围、分值设置标准、商务标的评标衡量值组 合方式等均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一般釆用综合评估法(二〕进行评标;无法釆用综合评估法(二)的特殊项目,可釆用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投标报价按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标准的基准收费额为标准,以百分比浮动率方式表示。
第十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 和权重计算商务分,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十九条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 充或修改。
(一)工程勘察方案:勘察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性、针对性、重点性。对 投标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勘察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 和利用程度;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釆用的勘察方法规范要求和地方特点符合 性;勘察施工组织合理性,工期满足要求程度;预期的勘察成果满足规范和 设计施工要求程度等。
(二)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的规划控制指标符合性;设计方案的建 筑创意,建筑造型与总体布局的协调性;项目交通组织;建筑内部功能完善 与合理性,结构方案的合理性和各专业的协调性;综合小区还应考虑景观设 计;工业建筑还应考虑建筑结构布置与工艺流程的配合;经济技术指标合理 性、投资估算准确性;节能(包括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节地、节水、节材 和环境保护等设计理念、技术策略的可行性和先进性;招标人要求做建筑模 型或沙盘的,还要考虑模型或沙盘的完整性和实际针对性等。
第二十条釆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技术标最大评分范围为90分-100 分。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技术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权重 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一条釆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 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项为必选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查询的 信息为准。
(二)资质或资格:指投标人资质或方案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人)职 业资格,根据其有效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确认。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投标要 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资格评审要求应与投标要求资格同专业类别,不得排 斥高于投标要求的资质或资格等级。
(三)类似项目勘察设计经验:指投标人或方案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 人)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设计概算或工程 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呢及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完成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 时间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 委托合同(合同按规定应备案的,则提供备案合同,下同)、施工图审查合 格证(或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 〔四〉奖项:指投标人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获得的勘察 设计行业最高奖项。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 奖项证明材料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 为准。招标人对国家级、省级及地市级的最高奖项应设立不同评审标准,同 一业绩,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业绩,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 最高分。
(五)企业荣誉称号:指投标人获得“宁波市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 荣誉称号。荣誉取得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荣誉称 号根据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
(六)办公、经营场所面积或税收贡献:本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 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相 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信标评分范围为80—100分,其中信用评价等级4级企 业至少得90分,8级企业得80分,其余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资 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杈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三条采用排序法的,在各项响应性条款通过符合性评审后,评 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各自对投标文件各项指标作出定性的评价并 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将投 票得分进行汇总。
第二十四条釆用记名投票法的,在各项响应性条款通过符合性评审 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将得票数进行汇总。
第三章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不同投资规模、投标资格 审查方式或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选择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 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监理投标报价按国家或省、市现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标准的基准价为标准,以百分比浮动率方式表示。
第二十七条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权重计算商务分,将其 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二十八条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 补充或修改。
(一)监理大纲:监理工作基本制度,质量安全监督、进度及投资控制, 合同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措施,关键点特殊控制措施,旁站计划等。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 (三)监理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第二十九条釆用技术标合格制的,应简化技术标编制内容。一般在现 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等方面满足招 标要求时,即视为技术标合格。
招标人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主要监理办公设 施及检测设备、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 务标中作出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符合 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技术标最大评分范围为85分-100 分。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技术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权重 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一条技术标釆用评分制的,合格投标人超过15家时,按下列 方式选择11家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招标人可推荐1家投标人直接进入技术标评审。被推荐的投标人包含 在11家投标人中。
(一)标段概算造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下的,先开商务标。在投标报价 范围划分为十等分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一个作为基准价,根据各 投标报价与该基准价差额的绝对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 绝对值相同的,优先选择投标报价低者。
(二)标段概算造价在25000万元以上的,先开资信标,将所有合格投 标人的资信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
未超过15家的,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3 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项为必选内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和评 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 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 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投标人资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三〕投标人或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监理经验。 〔四〕奖项。
(五)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的荣誉称号。
(六)投标人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或税收贡献。 第三十三条资信标评分范围为80—100分,其中信用评价等级入级企 业至少得90分,8级企业得80分,其佘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 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资 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杈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四章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不同投资规模、投标资格 审查方式或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选择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 评估法〔二〗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釆用合理低价法的,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计算商务分并排
序。
第三十六条釆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权 重计算商务分,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 行补充或修改。
(一)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 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节 能措施、机械设备布置、临时设施安排及专业工程分包(如有〕计划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 〔三〕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第三十八条釆用技术标合格制的,应简化技术标编制内容。一般在施 工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专 业工程分包(如有〗计划等几方面能满足招标要求时,即视为技术标合格。 招标人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施工技术方案、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专业工程(如有〕 分包要求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作出承诺。评标委员会应对 投标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符合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釆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技术标最大评分范围为85分 -100分。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技术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 定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四十条技术标釆用评分制的,合格投标人超过15家时,按下列方 式选择11家投标人,进入技术标评审。符合《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推荐条件的投 标人经招标人推荐,可直接进入技术标评审。被推荐的投标人包含在11家 投标人中。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5000万元及以 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在8000万元及以下、或专业工程项目在 2000万元及以下的,先开商务标。在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产生的十 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一个作为基准价,根据各投标报价与该基准价差额的 绝对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绝对值相同的,优先选择投 标报价低者。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造价在15000万元以 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在8000万元以上、或专业工程项目在2000 万元以上的,先开资信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资信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取前11家投标人。
未超过15家的,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釆用综合评估法(二)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 超过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其中第(一)项为必选内容。资信条件认定标 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按照《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 定标准和评审等级设置原则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投标人资质或拟派项目经理职业资格;
(三)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四〕奖项;
(五)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获得的荣誉称号;
(六)投标人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或税收贡献。
第四十二条资信标评分范围为80—100分,其中信用评价等级人级企 业至少得90分,8级企业得80分,其佘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评 审内容按要求和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资 信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估分。
第五章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第四十三条技术简单、技术标准通用性较强,或技术规格、性能、制 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设备、材料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 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一般釆用 综合性价比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釆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资质(格)、交货 期、设备、材料的性能、技术指标、售后服务、付款条件等各项评审因素满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排序。 不得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釆用综合性价比法的,按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 杈重计算商务分。
第四十六条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 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一)主要设备、材料和辅助设备、材料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设备组件的配置、技术方案、主要制造、检测设备。
(三)质量管理措施、设备、材料组织供应计划。
(四)售后服务计划。
第四十七条釆用综合性价比法的,技术标最大评分范围为85—100 分。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技术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权重 将其计入综合评价分。
第四十八条釆用综合性价比法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不超过 3项的资信标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财务状况:以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投标人银行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取得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不超过三年;根据地市级及以上银行或其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
(三)近三年同类产品生产、销售额:根据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 告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信息为准。
(四)售后服务能力:对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投标人、在宁波市 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投标人及与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有同 类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关系的投标人应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
(五)办公、经营场所面积,或税收贡献:本项资信条件认定标准按照 《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相应的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认定标准 执行。
第四十九条资信标评分范围为80—100分,招标人根据选择的资信标 评审内容按规定分值范围自行设置。按评标细则确定的评审标准计算资信 分,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权重将其计入综合评价分。 第五十条将综合评价分除以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本办法规定之外制定评标办法的,须经区住建局审核,区交管办批准。
第五十二条邀请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暂不适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殊项目,特殊项目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交管办会同区住建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开发区)制定的 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评标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上一条: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的通知(试行〕 | 下一条: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的通知(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