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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信息发布时间: 2004-09-11 01:32:49     阅读:次

  一、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时,相关部室的有关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二、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三、对于能办之事,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该事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全部资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马上就办;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全部事项;
  四、对于不能办理之事,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所在。
  五、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以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六、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使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跑二遍以上的,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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