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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产权交易项目拍卖信息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4-21 09:33:14     阅读:次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00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报告厅(谭家岭东路2号)举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3-21号一楼10间商业用房的租赁权,建筑面积458.15平方米,租赁期为5年,首年租金起拍价201.51万元/年,保证金40万元。

注:房屋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原租赁协议期到2021年4月9日止,因其他原因已延期至2021年5月21日。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餐饮、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相关行业。房屋年租金前2年不变,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相比上一年租金环比增加3%。

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三、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于标的物现场,竞买人看样请自行前

往。

四、报名须知:1、限注册于宁波市范围内2年以上,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报名,报名时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2、本次拍卖标的允许联合竞买,但联合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并提供书面联合竞买协议。 3、报名者须于2021年5月10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名称: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到账为准),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1年5月10日16:30前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3(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竞买手续。

五、联系电话:0574-62700869 13905844069 谢先生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拍 卖 须 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位于市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3-21号一楼10间商业用房的租赁权,建筑面积458.15平方米,租赁期为5年,首年租金起拍价201.51万元/年,保证金40万元。

注:房屋现状为原承租人使用中,原租赁协议期到2021年4月9日止,因其他原因已延期至2021年5月21日。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餐饮、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相关行业。房屋年租金前2年不变,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相比上一年租金环比增加3%。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限注册于宁波市范围内2年以上,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报名,报名时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于标的物现场,竞买人看样请自行

前往。

3、本次拍卖标的允许联合竞买,但联合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并需提供书面的联合竞买协议。

4、报名者须于2021年5月10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名称: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

5、携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资料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4:30前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3(谭家岭东路2号)办理报名手续。

6、若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报告厅(谭家岭东路2号)。

3、拍卖时间:2021年5月11日上午9:0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身份证、保证金收据等资料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按成交价(首年租金)的4%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15、凡涉及“本公司”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有拍卖违约记录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普通税务发票。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和拍卖佣金(保证金不得抵扣),付款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佣金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2、买受人在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协议》前须支付租赁保证金20万元,租赁期满,买受人结清所有费用后由委托人无息退还;但买受人若有水、电等相关欠费的,委托人有权在租赁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六、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标的物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时间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2、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买受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委托人所有。

3、买受人若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主体,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否则委托人有权责令停止施工,要求提供整改措施。后果严重的,其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委托人承诺给予买受人三个月的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间的水电、垃圾清运、卫生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费用自理。装修施工的特种人员须持证上岗,所有的安全责任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5、买受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买受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6、买受人在租赁期间应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对该房屋内的电气设备、线路自行改造;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若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纪的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租金的。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C}A{C}{C}.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C}B{C}{C}.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C{C}{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它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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