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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四期围区土地租赁权拍卖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7-11-17 00:00:00     阅读:次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30在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丰山路188号)对位于余姚市海涂围垦四期围区土地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余姚市海涂围垦四期围区土地租赁权。位于余姚市北部杭州湾沿岸滩涂,属于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四期工程部分,共分5个区块,西与上虞市相接,北临杭州湾围涂大堤,湖北东直堤和湖北西直堤以西,横塘直堤以东,十塘以北,十一塘以南区域。地块面积:约3万亩;租赁期限:20年;土地用途:农业种植;前3.5年免收租金,第3.5年至第10年租金起拍价:960万元/年租金(320元/亩/年),保证金:200万元。

注:土地具体确切面积以实测为准。标的第11年至第15年以第10年的租金为基础递增50%,第16年至第20年以第10年的租金为基础递增100%。租金第3.5年至第5年共1.5年的租金应于免租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6年起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5日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另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注册资金1亿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投资、农业开发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该地块开发的农业项目属于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竞买人须提供招商部门认可的书面证明。

3、竞买人提供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并提供经委托方审核通过的书面证明。

4、竞买人承诺自拍卖成交后3个月内在余姚市内注册成立新的运行公司,并承诺自土地全部交付之日起5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亿人民币(或2亿美元)以上。

四、竞买人登记时须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竞买人委派办理报名手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委托方审核通过的书面证明;

5.竞买保证金缴款单;

6.竞买人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或加盖法人或组织公章的复印件。

五、拍卖登记时间、地点:竞买人须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到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七号窗口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六、拍卖保证金交纳办法:拍卖保证金收妥抵用(即到账)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7日下午4:00。拍卖保证金由各竞买人以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银行汇票、电汇或现金等形式缴入本公司银行账户。拍卖保证金缴入后,竞买人应向银行索取凭据。竞买人在缴纳拍卖保证金时,务必在缴款单的“摘要栏”中注明本次所缴保证金的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缴款人户名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保证金收款单位名称: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61010122000388788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www.yyztb.gov.cn)

2.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bpai.com)

3.余姚日报

4.标的所在地张贴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13905844069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拍  卖  须  知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同属于拍卖事务的法律性文件,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面了解,一旦作出参加即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本须知之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规则及方式:

    1、竞买人取得《拍卖须知》等相关材料后,应仔细阅读,如有有疑问的,应在竞买前向拍卖人咨询,竞买人自行前往踏勘标的;对拍卖标的有异议的,应在参加竞买前提出,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均视为无异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中不含有在拍卖标的交易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拍卖佣金。

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以现场踏勘并亲自调查为准,自行承担标的物瑕疵风险。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买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拍卖现场,迟到者,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利;竞买人入场时,在进口处凭竞买保证金收据领取叫号牌。如参加现场竞买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需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需出示身份证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本次拍卖采用增价式拍卖方式,先有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然后报出标的的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按规定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自行报价,竞价报价必须等于或高于规定的加价幅度(且必须是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低于加价幅度的报价、竞价无效;若场上出现二人以上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可指定其中一人并确定其应价有效,同时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当会场上出现唯一的最高价格且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二、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17年11月28日下午1:30。

拍卖地点: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丰山路188号)。

三、拍卖标的物:

   余姚市海涂围垦四期围区土地租赁权。位于余姚市北部杭州湾沿岸滩涂,属于余姚市海塘除险治江围涂四期工程部分,共分5个区块,西与上虞市相接,北临杭州湾围涂大堤,湖北东直堤和湖北西直堤以西,横塘直堤以东,十塘以北,十一塘以南区域。地块面积:约3万亩;租赁期限:20年;土地用途:农业种植;前3.5年免收租金,第3.5年至第10年租金起拍价:960万元/年租金(320元/亩/年),保证金:200万元。

注:土地具体确切面积以实测为准。标的第11年至第15年以第10年的租金为基础递增50%,第16年至第20年以第10年的租金为基础递增100%。租金第3.5年至第5年共1.5年的租金应于免租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第6年起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5日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另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四、拍卖标的物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土地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及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2、买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须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然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竞买保证金。
    3
、招租土地按现状进行出租,目前耕地已经宁波市国土部门验收认定,承租期间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承租土地内各类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不作其他补偿。
    4
、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另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待合同期满后未发现违约情形,则由委托人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
    5
、在租赁期内,租金第3.5年至第5年之间1.5年的租金应于免租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清,第6年起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5日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如拖欠租金超过三十天,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若自土地全部交付之日起5年内买受人未完成10亿元的项目建设,则委托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剩余已付租金按月退还。同时,买受人须恢复土地原状,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

7、前三年必须种植水稻。买受人在承租标的上要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满足农业机械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的生产要求,达到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
    8
、在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任意改变土地性质、不准抛荒土地、不得转租或另作它用;一经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提出严重警告并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的20%;买受人不按委托人要求整改,或是再次发现上述违约行为,则委托人有权收回承租土地、终止合同并且没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买受人在该地块上所投入的农用设施、管理用房、地面作物等全部无偿归委托人所有。若造成的后果被相关部门查处,则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没有按委托人的指令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
    9
、在租赁期内,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买受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0
、租赁期内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承租人收到通知开始,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1、在租赁期内,买受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在经营该土地内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及费用由买受人负责支付。同时,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管理要求做好安全、环保等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因工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负责,与委托人无关。九塘、十塘、十一塘、直塘及塘裙、环塘河属于委托人的管理范围,不属于买受人的承租面积,以上面积不得改变其属性;河道取水按规定办理使用,场内道路及水利设施在租赁期间必须经常维修保持原状,河道必须无条件服从市三防统一调度。
    12
、 如租赁期满,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买受人又能够依据合同履约,可以续签十年;第21 年至第25年间每年的租金为200公斤/亩晚粳稻与第20年的国家晚粳稻最低收购单价之乘积,但不得低于第20年的租金额,第26年至第30年间每年的租金为200公斤/亩晚粳稻与第25年的国家晚粳稻最低收购单价之乘积,但不得低于第25年的租金额。如买受人不能依据合同履约,原20年租赁期满,不续签租赁合同,买受人须把土地无条件归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投入的农用设施、管理用房、地面作物等费用不作任何补偿,现有设施须恢复原状。租赁期满后,应无条件退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

13、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证照,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五、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对书面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回复后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投诉。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成交款及佣金支付期限:

买受人须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以及拍卖佣金(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1.5%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付清全部履约保证金及佣金后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

情况说明.docx

逾期交纳或不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履约保证金交至余姚市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户名:余姚市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支行,账号:39602001040011538)。

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

七、保证金的退还:

    买受人的保证金凭《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退还。未成交者的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三日后(遇节假日顺延)不计息退还至原账户,请标的未成交的竞买人保管好保证金收据,标的的竞买人凭身份证及收据到本公司自行办理退款手续。

八、会场纪律:

    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遵守拍卖会场的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拍卖时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解释权: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活动,以及公开发布的文书资料拥有解释权。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本人(或公司)已仔细阅读以上<<拍卖须知>>,对所有条款的内容已完全知悉,对其涵义也已充分理解,本人(或公司)对之予以认可并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竞买人确认后签字(章):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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