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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开始在 “网上竞价平台”对余姚市南雷路44号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余姚市南雷路44号底层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48.5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租金起拍价:30万元/年,竞买保证金:10万元,现状:使用中。
注:以上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时间:2017年11月30日,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期限到期后尚未搬出,若买受人系新承租人的,则租期顺延,详见拍卖须知。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1、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及《关于表彰和命名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通知》(甬贸局网[2007]56号)精神,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在余姚市注册的,具有黄金饰品零售等经营范围,近两年来在余姚每年纳税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需提供纳税证明)。
四、拍卖方式及报名操作事宜: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1、竞买人须在“网上竞价平台”上按规定递交身份证明及资格要求等相关资料并注册成功;2、竞买人须在2017年11月8日下午4时前在“网上竞价平台”上报名登记(如实填写竞买保证金支付信息),同时将竞买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新建支行,账号:61020122000255779,以转账、电汇、网银或现金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如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必须及时向本公司提交现金缴款单原件)以实际到账为准,缴款人户名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3、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请各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了解网上竞价方式,有疑问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请登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www.yyztb.gov.cn)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网上竞价平台”查询。联系人:汪先生、唐先生,联系电话:62724638,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3号2楼。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拍卖会名称:余姚市南雷路44号底层房屋租赁权网络拍卖会
拍卖标的:余姚市南雷路44号底层房屋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开始
拍卖方式:网上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3号
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公司电话:0574-62724638、62650818 传真:0574-62721915
监督电话:0574-62835252(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余姚市南雷路44号底层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48.5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租金起拍价:30万元/年,竞买保证金:10万元。现状:使用中。
注:以上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时间:2017年11月30日。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特别说明
(一)如原承租人未竞得标的且在承诺时间到期后拖延交付,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
1、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时间到期后拖延交付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退房并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2、如原承租人拖延交付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租房的,则委托人在收房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房手续,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竞买保证金。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拍卖人支付买受佣金,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竞买保证金。
(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四)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三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标的不得转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买受人对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给买受人使用,买受人的相关证照须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经营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七)买受人须保持原有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不得改变建筑物现状及屋内结构,如有损坏买受人须赔偿损失。
(八)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承租人收到通知开始,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
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九)租赁期满,买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应无条件退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在竞价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网上竞买
第九条 本次拍卖会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在 “网上竞价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本次网络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在系统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二分钟内,仍有竞买人出价的,系统将自动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如无人继续加价的,系统将自动判断最高应价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条 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到拍卖人处办理相应的成交手续,签署相应的拍卖文件。如未能及时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违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
第十二条 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标的权利登记或变更、标的交付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及买受佣金。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三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对书面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回复后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投诉。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买受人为原承租人的,须在2017年11月17日下午4时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拍卖人支付第一年租金成交款5%的买受佣金。
买受人为新承租人的,则第一年租金成交款、买受佣金和《房屋租赁合同》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退还(不计息),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其他相关票据由委托人提供。具体可咨询0574-62724638。
第十五条 标的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交付给买受人。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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