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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委托人通知,对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员工宿舍项目12-15号楼21处底层房屋租赁权《拍卖须知》中第六条第(五)款第2点做如下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原须知内容:
(五)租金起计日及正常开业日:
2、装修期满后,买受人应保证正常开业,如遇特殊情况须延后开业的,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退还买受人已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且买受人已装修的固定设施设备将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现更正为:
(五)租金起计日及正常开业日:
2、装修期满后,买受人应保证正常开业,如遇特殊情况须延后开业的,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扣除装修期间的租金(剩余部分租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买受人已装修的固定设施设备将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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