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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1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1:位于余姚市城区铁路西货站路14、16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72.86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36000元,保证金:8000元。
标的2: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58-10、11、12号等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5006.14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910000元,保证金:200000元。
注:以上标的现状:使用中,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20年8月31日。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继续拖延,则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具体详见拍卖须知。
二、竞买人资格:
标的1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三年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及法人。
标的2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三年以上(含),经营范围中具有住宿服务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须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前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竞买人提供租赁期间的履约担保,并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担保函;报名前须经委托人前期资格审查,凭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报名资格证明方可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三、展示时间、地点:即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于标的所在地。
四、拍卖方式:增价式拍卖,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买受人。
五、报名须知:
1.报名者须在2020年1月20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账号:61010122000388788,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到账为准),并于2020年1月 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4办理竞买手续。2.竞买人须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人出具的报名资格证明及相关资料。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62700610 13905844069谢先生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
详情登陆: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http://www.nbpai.com.cn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4日
租赁权拍卖须知
受委托,本公司(拍卖人)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
标的1:位于余姚市城区铁路西货站路14、16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72.86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36000元,保证金:8000元。
标的2:位于余姚市新建北路58-10、11、12号等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5006.14平方米,租赁期限:五年,年租金起拍价:910000元,保证金:200000元。
二、拍卖规则: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拍卖须知》,如有疑问的,应在竞买前向拍卖人及相关单位详细咨询。竞买人应当现场看样,为看样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均视为已现场看样,愿意接受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并承担一切责任。
2、拍卖标的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任何税、费及拍卖佣金。
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及影像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作为拍卖标的的任何保证,竞买人应以现场尽职踏勘调查为准。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自愿放弃标的的瑕疵请求权。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所引起的后果,委托人及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参加拍卖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竞买人进场须凭报名登记的竞买保证金收据及本人身份证领取竞买号牌,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转借、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第三人竞价及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所为,并承担一切责任。
5、拍卖会依法由本公司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调整加价幅度,竞买人可举牌应价或自由竞价,自由竞价的幅度应该大于或等于加价幅度,否则该竞价拍卖师有权不予认可。若场上出现二人及以上同时举牌竞价的,拍卖师有权认定其中一人为有效竞价。当全场出现最高价而无人继续加价的,拍卖师分别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或第三次)”三声报价后以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三﹑报名办法:
1、竞买人资格:标的1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三年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及法人。标的2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三年以上(含),经营范围中具有住宿服务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须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前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竞买人提供租赁期间的履约担保,并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担保函;报名前须经委托人前期资格审查,凭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报名资格证明方可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于标的所在地,竞买人应在展示期间对标的进行周详地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3、竞买申请人须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4点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竞买人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人出具的报名资格证明及相关资料和银行汇款凭证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到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4办理竞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
四、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0年1月21日9:00在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室1。
2、标的物不能用于经营危险品等行业,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4、竞买人:
⑴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拍卖须知》,经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约定,并自愿履行《拍卖须知》的各项条款。
⑵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⑶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
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所有款项,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⑷竞买人应准时出席拍卖会,并遵守场内秩序。
⑸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大声喧哗或阻挠他人竞买,一经发现,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
5、买受人(承租人):
⑴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后落槌确定的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应与拍卖人当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6、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增价式拍卖,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买受人,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3、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六、款项支付:
1、成交价为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须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年租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款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余姚市新世纪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62358349626。
成交款仅供收据,无其他任何票据,买受人若需开具相关发票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2、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按向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标的1为5000元;标的2为100000元),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号:61010122000388788。若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七、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
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无法作准确判断,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八、特别约定:
1、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2、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4、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纳税等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5、标的现状均为:使用中。标的交付时间:2020年 9月1日,如原承租人拖延搬迁,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
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拖延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放弃并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新承租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6、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租赁权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房租的。
7、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9、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标的物若遇政府拆迁的,买受人须无条件配合。
11、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13、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在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拍卖成交的租期签订时间为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
九、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
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⑵ 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一、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本须知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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