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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大隐镇双溪口水库坝下的土地租赁权拍卖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3-19 09:51:21     阅读:次

受委托,兹定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9时—10时(延时除外)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余姚市大隐镇双溪口水库坝下的土地,其范围为:双溪口水库溢洪道北侧大坝背水面坡脚至抢险公路之间部分土地,大坝管理范围以外的面积共计109.85亩(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第06156号、余国用(2011)第06157号)。租赁期限: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452000元,保证金:90000元。

注:标的现状:使用中。原承租人期限:2020年4月1日止。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20年4月30日。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继续拖延,则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二、拍卖方式:网络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三、竞买资格: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范围农业观光服务,果蔬、花木种植等相关内容的法人。

四、展示时间、地点: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

五、报名方法:报名者请在2020年3月26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携本单位相关有效证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章等),于2020年3月26日16:30前到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办理竞买手续,并注册网拍账号。

六、联系电话:13905844069  0574-62700610 谢先生

报名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

七、详情请登录: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bpai.com.cn)。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拍 卖 须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须知,敬告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 拍卖标的:

位于余姚市大隐镇双溪口水库坝下的土地,其范围为:双溪口水库溢洪道北侧大坝背水面坡脚至抢险公路之间部分土地,大坝管理范围以外的面积共计109.85亩(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第06156号、余国用(2011)第06157号)。租赁期限:五年,五年租金起拍价:452000元,保证金:90000元。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含)以上,且经营范围农业观光服务,果蔬、花木种植等相关内容的法人。

2、展示时间、地点: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竞买人应当在展示期间对标的进行详尽实地勘查与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3、报名者请在2020年3月26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携本单位相关有效证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章等),于2020年3月26日16:30前到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办理竞买手续,并注册网拍账号。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网络增价拍卖,价高者得,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拍卖地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

3、拍卖时间:2020年3月27日上午9时—10时(延时除外)。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定网上出价的有效及成交,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6、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1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7、竞买人:

① 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拍卖须知》,经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拍卖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 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果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④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或遗失,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

① 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020年3月27日17:00前到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或在线上拍卖结束前网站公告(通知)。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五、款项支付:

1、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

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按向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成交价为五年租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下午4时前一次性将成交款交至委托人,户名: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分行,账号:3901310009001017108。

成交款委托人仅供收据,无其他任何票据,买受人若需开具相关发票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2、佣金: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须在2020年3月31日下午4时前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4%的拍卖佣金,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佣金交至拍卖人,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

六、标的移交:

标的现状:使用中,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20年4月30日。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于2020年5月1日前交付给买受人。如原承租人拖延搬迁,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拖延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放弃并无息退还竞买保证金;

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新承租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七、特别约定

1、土地按现状进行拍租,用途仅限于农业观光(畜牧业、渔业除外)。买受人(承租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修建管理用房,则建筑物占地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5%,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买受人(承租人)负责办理管理用房相关建设手续;如需挖掘观光用途的池塘,挖掘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10%,深度不得超过3米。房屋及池塘均需离大坝背水面坡脚110米以上,所有费用自理。

2、在租赁期内,买受人(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性质;不得抛荒土地;不得转租或另作他用;如有上述行为,委托人方可无偿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如造成的后果被相关部门查处,则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由于买受人(承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3、租赁期满,买受人(承租人)须把承租土地无条件归还出委托人,并向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承租人)投入的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地面作物等费用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承租人)并自行清理且恢复土地原状。

4、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证照、纳税等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自负。

5、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租赁权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的。                                                                                                               

②将土地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租金的。

6、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7、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标的物若遇政府拆迁或征用的,买受人须无条件配合。

9、委托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11、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在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拍卖成交的租期签订时间为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

1、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配合,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2、若有其它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3、买受人在租赁期间的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土地租赁合同》。

4、本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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