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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3月27日上午9时至10时(延时除外)在“网上竞价平台”举行网络拍卖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序号 |
标的 |
出租面积约(㎡) |
租赁期限 |
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1 |
位于余姚市子陵路418号汽车东站朝东底层1间房屋租赁权 |
31 |
三年 |
9700 |
2000 |
2 |
位于余姚市陆埠镇车站路商住楼106室租赁权 |
71.48 |
三年 |
23000 |
5000 |
注:现状:使用中。出租标的内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餐饮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
三、竞买人的报名资格要求:注册于余姚市范围内二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
四、拍卖方式: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五、竞买人在“网上竞价平台”上报名登记前须前往本公司提交资料。
竞买人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竞买人委派办理报名手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竞买保证金缴款单;
5.竞买人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法人及其他组织公章的复印件。
六、报名操作事宜:
1、竞买人须在“网上竞价平台”上按规定上传身份证明及资格要求等相关资料并注册成功;
2、竞买人须在2020年3月26日下午4时前在本公司“网上竞价平台”上报名登记(如实填写拍卖保证金支付信息),同时将拍卖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转账、电汇或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以实际到账为准,缴款人户名必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
七、请各竞买人在竞价前仔细了解网上竞价方式,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八、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余姚日报;
2.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3.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bpai.com.cn/);
4.标的所在地张贴。
联系电话:62700869 13905844069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路270号(四明广场)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拍卖须知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拍卖须知》,《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同属于拍卖事务的法律性文件,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全面了解,一旦作出参加即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本须知之条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
序号 |
标的 |
出租面积约(㎡) |
租赁期限 |
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1 |
位于余姚市子陵路418号汽车东站朝东底层1间无证房屋租赁权 |
31 |
三年 |
9700 |
2000 |
2 |
位于余姚市陆埠镇车站路商住楼106室租赁权 |
71.48 |
三年 |
23000 |
5000 |
注:现状:使用中。出租标的内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餐饮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任何口头介绍、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以现场踏勘并亲自调查为准,自行承担标的物瑕疵风险。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无瑕疵担保请求权,不得在竞买成交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一切事宜,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记载数据为准。本公司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价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四、本公司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拍卖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价活动或解除其竞价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六、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缴纳拍卖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在竞价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竞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七、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在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网上竞价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八、本次网络竞价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和委托方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在系统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二分钟内,仍有竞买人出价的,系统将自动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如无人继续加价的,系统将自动判断最高应价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九、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下午5时前到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成交手续,签署相应的拍卖文件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未能及时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毁约,已交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拍卖保证金交纳人名称、竞买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委托人无关。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房屋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期满后,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一星期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在租赁期内,如遇买受人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标的拍卖成交后不得转租、退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证照、纳税等事务,在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准在出租的标的内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原承租人拍卖成交的租期签订时间为原租赁合同次日起。
6、如原承租人未竞得标的且在标的交付期限到期后继续拖延,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
7、买受人(新承租人)拍卖成交的,标的交付期限6个月。如原承租人6个月后仍拖延交房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租房的,则委托人在收房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房手续,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作废。如标的原承租人拖延交房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退房并无息退还拍卖成交款。
8、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承租人收到通知开始,按日计算)予以返还。
9、租赁期满,买受人投资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卸,应无条件退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
10、买受人若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提供装修图纸及方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装修期间的安全问题由买受人自负。装修时不得损坏或改变主体结构,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
十二、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后,竞买人本人持身份证及拍卖人出具的拍卖保证金收据到本公司自行办理退款手续。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由买受人本人凭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拍卖人出具的收据到本公司退还(不计息)。
十三、买受人须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拍卖成交款、佣金(标的1:1500元;标的2:2000元),次日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拍卖保证金,《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逾期交纳或不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成交款交至委托人(户名:余姚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行宁波联盟桥支行,账号:307006267012015005024)。
佣金交至拍卖人(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
成交款仅供收据,无其他任何票据,买受人若需开具相关发票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十四、标的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按交付日现状交付给买受人。
十五、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十六、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竞价活动的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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