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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388号内部分仓库租赁权网络拍卖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9-17 11:01:44     阅读:次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对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388号内部分仓库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

坐 落

出租面积约

(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3年租金起拍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业态

要求

现状

1

新建北路388号内1号仓库

1000

3

66

13

仓储

空置

2

新建北路388号内2号仓库

1000

66

13

3

新建北路388号内3号仓库

1050

69

14

4

新建北路388号内4号仓库

1050

69

14

5

新建北路388号内5号仓库

960

63

12

6

新建北路388号内6号仓库

770

50

10

注:标的无权证、无水。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请竞买人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办理报名手续。一笔竞买保证金只能成交一个标的,以此类推。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提交资料: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经营范围中具有塑料原料、塑料及制品、染(颜)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中任意一项经营项目的批发、零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该企业经营地址必须在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管辖区域详见附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等资料)

四、网上竞价报名步骤:

    1、竞买人须在2020年9月29日下午4时前自行登陆本公司的“网络拍卖平台(http://wsjjpt.yypm.com.cn)”,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并注册成功(以收到注册成功的短信为准)。

2、竞买人在注册成功后,须仔细阅读本拍卖标的相关拍卖文件,并前往本公司当场签订《竞买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在认可相关文件内容并确认参拍后自愿、如实填写竞买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同时按标的公告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竞买人须在2020年9月29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61010122000609711

    用    途:姓名+保证金

 六、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http://yuyao.bidding.gov.cn);

 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3.《余姚日报》;

 4.标的所在地张贴。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574-62724638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3楼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拍卖会名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388号内部分仓库租赁权网络拍卖会

 拍卖标的: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388号内部分仓库3年的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20年9月30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

拍卖方式:网络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公司网站:http://www.yypm.com.cn

公司电话:0574-62724638         传真:0574-62651961

监督电话:0574-6283520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

标的

坐 落

出租面积约

(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3年租金起拍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业态

要求

现状

1

新建北路388号内1号仓库

1000

3

66

13

仓储

空置

2

新建北路388号内2号仓库

1000

66

13

3

新建北路388号内3号仓库

1050

69

14

4

新建北路388号内4号仓库

1050

69

14

5

新建北路388号内5号仓库

960

63

12

6

新建北路388号内6号仓库

770

50

10

注:标的无权证、无水。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请竞买人详细了解咨询后再办理报名手续。一笔竞买保证金只能成交一个标的,以此类推。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余中禾信单评字[2020]第174号的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特别说明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三年租金成交款和买受佣金,然后与委托人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二)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下列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主要用于租赁期间的违约金支付、电费、固定设施维修等。

  2、风险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不到位导致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等。

  以上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在租赁期内,如遇以上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以上保证金。

 (三)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电费由买受人自负,委托人按月与买受人进行结算(收据开出之日起一星期内付清)。

   (四)在租赁期内,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不得私拉乱接线路,不得转租、转借及分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买受人须提前二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剩余已付租金退还(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六)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退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七)在租赁期内,因标的的维修维护所产生的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八)标的内存放的实物由买受人自行保管,如发生被盗、丢失、变质、损坏等情形,与委托人无涉。

(九)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在租赁期内,买受人须每年度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以确保项目安全运行(在合同期起始日前把保险单交委托人备案,每年以此类推)。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及有关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有权取消买受人续签合同的资格和新一轮参拍资格。

(十一)如遇政府规划调整或宁波舜通集团对标的进行房地产开发使用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已付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一)竞买人在竞价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网上竞买 

   第九条  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税、费及买受佣金。 

温馨提示:①本次拍卖活动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②在竞价前,竞买人应选择良好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电脑操作;③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仔细核对报价金额是否有误;④为确保竞价过程顺利进行,应适时刷新页面。 

本次网络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通过 + 号、- 号出价,按照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1))。在系统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二分钟内,仍有竞买人出价的,系统将自动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如无人继续加价的,系统将自动判断最高应价者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条  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到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成交手续,签署相应的拍卖文件。如未能及时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违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涉。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二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第十三条  付款办法及签约时间:

买受人须在2020年10月10日下午4时前向拍卖人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成交款和3年租金成交款1.5%的买受佣金,并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然后于2020年10月13日、14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与委托人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上述款项请汇入拍卖人账户(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609711)。

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退还(不计息)。拍卖人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和拍卖成交款收据,其他相关票据由委托人提供。具体可咨询0574-62724638。

第十四条  标的交付: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将现状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仓库租赁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5个工作日。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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