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区级 >  查看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9〕5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9-11-18 09:43:06     阅读: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定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高效、简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参建预选制度: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公开选取制度:
(一)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公共资源交易站自行交易和监管。
 
第二章 参建预选制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建设单位应从预选名录内选取。
 第七条  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通过公开选取方式确定预选名录,预选名录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等媒介上公布,预选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施工参建单位的选取方式及合同价的确定参照《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选取细则》(附件1)。其他参建单位的选取方式为名录内自行选取,合同价格按相关文件要求及市场价格确定。
第九条  如有特殊项目,预选名录内确无合适单位,相关材料(附件3)经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批准后,建设单位自行在预选名录外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于15日内将选取过程、选定结果等材料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备案。自来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项目,可自行在预选名录外选取符合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涉及抢险、救灾、应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提交相关材料(附件4),经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直接在相应资质的预选名录内选择参建单位。
 
第三章 公开选取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工程相关服务、材料设备采购(自来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特殊行业除外)项目,公开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if !supportLists](一)[endif]项目的选取应先提交相应前期资料,选取文件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备案;
[if !supportLists](二)[endif]选取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等媒介统一发布;
[if !supportLists](三)[endif]自选取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参选企业提交参选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if !supportLists](四)[endif]选取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抽签价最接近法、最低投标价法等评审办法;
[if !supportLists](五)[endif]评审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无技术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不组建评审委员会;
[if !supportLists](六)[endif]预中选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向中选单位发放中选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公开选取的参选企业少于三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公开选取。重新选取后参选企业仍少于三家的,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自行选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交管办牵头负责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预选名录内选取参建单位的,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登记,在合同内容结束后30日内向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的建设活动应遵照《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海监管办〔2011〕2号)、《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海曙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服务评价及代理机构动态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预选名录内选取参建单位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区交管办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镇(乡)、石碶街道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应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取方式、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交易站监管人员,形成交易站内部二级审批制度,区交管办将不定期对各交易站交易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可在本级交易站通过公开招标建立房建市政类预选名录,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预选名录的建立由区交管办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管。其中,水利、交通施工项目参建单位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选取,由区交管办统一监管。
第二十条  各镇(乡)、石碶街道预选名录的建立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施工参建单位在周期内至多同时入围3个镇(乡)、街道同一名录,预选结果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报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海资交管办〔2018〕1号文件自动废止,海政办发〔2017〕92号、海资交管办〔2018〕8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选取细则
      2.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选取申请表
      3.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名录外选取申请表
      4.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自行选取申请表(抢险、
        救灾、应急等)
      5.(项目名称)建设邀请函     
      6.授权委托书
      7.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响应函
 
附件1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选取细则
 
第一条  在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预选名录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
    第二条  工程控制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的预选名录内自行选取参建单位,按工程控制价下浮区间(2%—7%)自行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及合同类型。
    第三条  工程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选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选取施工单位前向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详见附件2),明确项目概况、项目类型、工程控制价、合同类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发出建设邀请函(详见附件5),同时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控制价的电子格式。建设邀请函发出至响应函截止不得少于5日;
 (三)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根据建设邀请函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和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响应函(详见附件7);
(四)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如对建设邀请函有异议,应在提交响应函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建设单位对建设邀请函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准备报价资料有实质性影响的,应于邀请结束时间前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邀请结束时间顺延;
(五)建设单位对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响应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有效的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名单,并当场公布;
(六)确定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控制价下浮区间划分为十等分后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预选名录内参建单位所报下浮率绝对值最接近的即为参建单位。如所报下浮率相同,则从所有所报下浮率相同的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先抽中的为中选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时,招标范围中原则上不应包含暂估价或暂列金额,邀请结束后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联系单变更制度。
 
 
相关下载文件,若下载文件时undefined请重置后缀名.doc
海资交管办〔2019〕5号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件下载
海资交管办〔2019〕5号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tif 文件下载
上一条: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9〕6号) 下一条: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海资交管办〔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