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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会议规则(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14-08-12 00:00:00     阅读:次

一、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代理人)、投标人、行业管理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管办参加,必要时邀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参加,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二、开标会议应按交易文件规定准时宣布开始,特殊情况需经行业管理办同意并报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

三、招标人(代理人)主持开标会议,依据交易文件规定记录开标过程的相关事宜;投标人依据交易文件规定进行投标;行业管理办全过程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活动服务保障和秩序管理;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四、招标人(代理人)在行业管理办监督下签收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并全程保管,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得再签收投标文件;宣读会场纪律及议程;公布投标文件签收情况,核验与会人员身份。

 五、投标人到达现场或参与投标后,不得无故放弃、撤回、撤销投标,因客观原因确需放弃、撤回、撤销投标的,应向行业管理办和公共资源交管办作出书面说明。

六、投标人应遵循“过程质疑有效、结果质疑无效”的原则,对招标人(代理人)在操作环节中有异议的应举手示意,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可有序提出,招标人(代理人)应暂停该操作环节并当场作出答复或纠正。投标人对答复或纠正不满意的有权保留投诉权,但不得有影响开标的行为。

    七、招标人(代理人)宣布评标结果前需经行业管理办同意。

八、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按《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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