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办事须知 >  查看详情

评标会议规则(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14-08-12 00:00:00     阅读:次

一、会议应当由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行业管理办和公共资源交管办四方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公证人员参与,与会人员全部到场后方可召开会议,特殊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同意后召开。

二、会议由招标人(代理人)负责主持,行业管理办负责全过程监管,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督协调。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回避事项和信息保密等规定,会议期间不得私自接听电话和随意进出会场,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招标人(代理人)应当主持召开评标说明会,确认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专家身份和组织人;落实纪律、回避和信息保密等规定事项;说明交易项目和评标办法等有关情况;检查确认评标所需条件。

四、评标专家应当尽职尽责,认真听审招标人关于交易项目的说明,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有关质询信息和投标文件,拒绝不正当的要求和诱导,不打人情分面子分,依据交易文件约定的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自觉接受监管和承担责任。

五、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独立评标”原则,保障专家的评标时间、质询权力和意见保留权;把握“慎重决策”原则,认真履行否决投标、评标报告等重大事项的集体表决权;执行否决投标、评标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证依法依规独立评标。

六、监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监督审查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评标专家或招标人提出的异议;遵守重要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七、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处理。

上一条:交易中心现场纪律(试行) 下一条:交易中心现场纪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