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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制度修订如下:
一、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人盖印;印章保管人员如有变动,须办理移接交手续,不准擅自移交。
二、所有印章均按同等要求保管,置于保险柜内或加锁的抽屉内。
三、印章须在指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越范围,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印章限定在办公室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动用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印章外出,确需将印章带出的,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加盖公章必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应急使用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又不能及时用文字批准的,保管人须电话口头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盖印,事后及时补办文字批准手续。
六、加盖公章必须登记、签名,由印章保管人员建立《用印登记薄》并督促办理。
七、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清洁,保持印章的清晰。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要及时汇报,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八、因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时,应将原公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申请重新刻制。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招投标 政府采购)中心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的通知》(榭政服中〔2009〕3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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