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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的保密工作,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将制度修订如下: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高度的保密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二、中心主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应严格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并及时按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三、国家秘密载体(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一)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二)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三)复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四)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五)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四、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六、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八、工作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秘密文件、资料交接手续,如发现短少、遗失,应及时查找并报告。
九、加强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的保密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招投标 政府采购)中心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榭政服中〔2009〕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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