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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 2017-08-31 10:46:25     阅读:次
  
  为了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将制度修订如下:
  一、归档范围
  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软件、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归档原则
  档案工作本着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心档案工作由综合岗统一负责管理,各岗位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完成各自档案工作任务。
  三、归档要求
  (一)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归档,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二)归档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分类科学应做到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三)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档案保管
  (一)中心所有档案资料须落实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完成本岗位各种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日常保管工作。
  (二)每年的档案资料,必须在次年统一归集至中心档案库,进行集中管理。
  (三)归档的资料,应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并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档案的技术保护,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
  (四)档案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类保管。
  (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档案及时修复。
  (六)档案保管期满时或需销毁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档案销毁相关规定执行。
  五、档案借阅和利用
  (一)查阅档案资料须首先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拒绝提供档案资料。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目的、范围,经领导审批后,予以查阅。
  (三)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中心。
  (四)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榭政服中〔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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