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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履行职能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
二、中心对外签订合同时签约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表。
三、合同签订前,中心应对签约方进行资格审查,详细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签约人是否具备签约资格。
四、中心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报中心主任审批,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的审批除合同文本外还需提供合同说明等相关资料。
五、在签订采购、定制、维修或其它合同时原则上应通过招标、公开询价等进行比选后确定合作方,其相应的招标说明(或询价说明)应作为合同审批的附件。
六、合同内容由双方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项目经招投标确定的,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已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约定。
七、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心主任。
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中心主任。
十、合同的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归档;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归档保存。
十一、本制度如有与我国法律、法规抵触之处,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11月2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合同审批单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甲 方 | 经办人 | ||
乙方 | 经办人 | ||
| 合同主要内容 | |||
| 部门意见 | | ||
| 领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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