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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展示政府服务形象和窗口精神风貌,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和保持良好形象,根据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着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按规定着统一制发的工作服装。已配有制式服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着本部门统一制发的制式服装。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制发的工作服装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
春秋季男性工作人员配西装一套、长袖衬衫两件、领带两条。女性工作人员配西装一套、长袖衬衫两件、丝巾两条。
夏季男性工作人员配短袖衬衫两件、西裤两条。女性工作人员配短袖衬衫两件,夏裤(裙)各一条。
冬季男性、女性工作人员配外套一件。
第五条 工作服装种类和数量采用分步制发方式逐步配齐。换发周期为每三年一次,在换发周期内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分步安排一部分服装种类和数量进行定制,三年内完成一轮标准配置。未满换发周期的,原则上不予换发,需要换发的工作人员,自行承担费用。
第六条 工作服装由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定制。
第七条 工作人员着装规范纳入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人员着装不符合管理规定,又拒不改正的,中心将对其批评教育,并向其进驻单位通报情况,限期整改,必要时建议其进驻单位将其调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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